第二十八條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劃的位置、規格和期限設置;
(二)保持完好整潔,無破損、污跡和嚴重褪色等;
(三)保持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燈箱等載體形式的戶外廣告顯亮完整;斷亮殘損的,應當在修復前停止使用。
違反前款第一項規定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施工圍擋應當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面積用于發布公益廣告,并不得發布與本施工項目無關的商業廣告;發布與本施工項目有關的商業廣告時,按照戶外廣告設置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市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按照城市容貌標準,制定本部門管理范圍內的牌匾設置標準,并在管理范圍內公布。
區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按照城市容貌標準擬定本部門管理范圍內的牌匾設置標準,報經市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同意后實施,并在管理范圍內公布。
第三十一條 在道路兩側建筑物、構筑物上設置牌匾,應當符合牌匾設置標準。
牌匾應當保持整潔美觀;帶有照明和顯亮功能的,應當保持設施功能完好。
違反第一款規定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限期修復、更換;逾期不修復、更換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下列場所或者部位不得設置牌匾:
(一)黨政機關、軍事機關、學校、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物、構筑物頂部;
(二)坡屋頂或者具有特殊建筑風格的建筑物、構筑物頂部;
(三)十八米以上建筑物、構筑物頂部;
(四)危房或者設置后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
(五)影響居民睡眠、通風、采光的。
第五章 夜景照明管理
第三十三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規劃部門、市市容環衛管理部門編制夜景照明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市區的主、次干道的臨街建筑物、構筑物、廣場、綠地按照夜景照明規劃要求,設置裝飾性燈光設施。
第三十四條 設計、安裝裝飾性燈光設施,應當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光源,實行節能、綠色照明等環境保護措施。
第三十五條 裝飾性燈光設施按照下列分工分別設置:
(一)公共設施或者公共場所由管理或者運營單位負責;
(二)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由本單位負責;
(三)居民住宅由所在地區人民政府負責;
(四)經營性單位、店鋪由經營者負責;
(五)戶外廣告和牌匾由業主負責。
按照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設置裝飾性燈光設施的,由市、區夜景照明管理部門按照政府補助標準予以補助,補助費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六條 裝飾性燈光設施應當保持完好,按規定時間開關。燈光設施殘缺、損壞時,設置人應當及時修復。
第六章 公共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十七條 禁止下列有礙公共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丟瓜果皮核、煙頭、紙屑、口香糖、塑料袋、包裝物、動物尸體等廢棄物;
(三)從車窗或者建筑物向外拋棄雜物;
(四)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影響城市環境衛生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責令清理,可以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臨街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廢棄物、污廢水、油污,不得將廢棄物、污廢水、油污倒入綠地、樹坑或者路面,不得在店外加工食品等物品、放置飲水鍋爐。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路面損壞、污染或者樹木、花草死亡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在道路上行駛的運輸沙、石、磚、煤炭、垃圾等散體物料的機動車輛,應當采取覆蓋、密閉等防護措施,防止沿途掉落、灑漏,并按照規定時間、路線行駛。
違反前款規定,未采取覆蓋、密閉等防護措施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沿途掉落、灑漏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清理,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禁止在道路及其兩側和公共廣場堆燃旺火。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地面、樹木或者設施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市區禁止飼養豬、牛、羊、雞、鴨、鵝、兔等家畜家禽。禁止在居民住宅樓頂部、陽臺外和窗外等場所搭建鴿舍。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在道路兩側、公共場地或者其他臨街空地舉辦展覽、促銷、文化、體育、慶典和公益活動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經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同意。主辦單位應當保持周圍環境衛生整潔,及時清除當日產生的廢棄物,并在活動結束后及時清除臨時設置的設施。
舉辦前款活動中,燃放煙花爆竹應當使用專用防護設施,禁止在路面上燃放;禁止將殘留物散落在路面。承辦單位或者酒店、飯館應當為其提供專用防護設施。
違反第一款規定,未及時清除臨時設施和廢棄物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建筑工程工地(含拆遷工程)出入口道路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硬化,對駛出車輛輪胎進行沖洗,防止車輛帶泥上路污染城市道路。
違反前款規定,未對建筑工程工地(含拆遷工程)出入口道路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硬化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未對駛出車輛輪胎進行沖洗,污染城市道路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從事車輛清洗和維修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廢油、廢液等污染路面,影響周圍環境。清洗車輛的污水應當集中排放沉淀池。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路面損壞的,依法賠償損失。
第七章 環境衛生設施和作業服務管理
第四十五條 市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結合城市發展實際,編制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四十六條 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根據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計劃,組織建設和完善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市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負責統一組織建設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廠(場)和城市建筑垃圾消納場,統一處置市區產生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各類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使用單位負責環境衛生設施的維護工作,保證環境衛生設施正常使用。
第四十七條 生活垃圾轉運站(點)的規劃布局,應當充分考慮方便居民、便于管理、與周邊環境相協調、減少對居民生活影響等因素。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項目規劃要求配套建設生活垃圾轉運站(點),并在竣工驗收合格后移交市容環衛管理部門確定的環境衛生專業單位。
前款規定以外的生活垃圾轉運站(點)由區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負責統一組織建設。
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應當對生活垃圾轉運站(點)加強管理,減少對周邊居民生活環境的影響。
違反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劃要求配建垃圾轉運站(點)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補建,或者交納補建工程費用,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組織補建。
第四十八條 區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和《城市公共廁所設計標準》及公共建筑設計規范組織建設城市公共廁所或者設置流動公共廁所,滿足居民需要。
第四十九條 城市公共廁所由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按照公共廁所管理標準進行管理、維護。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應當保持城市公共廁所環境整潔、配套設施齊全、功能完善、正常使用。
禁止以出租、承包等形式改變城市公共廁所用途或者轉移管理責任。
第五十條 環境衛生作業服務,應當遵守相關作業服務規范和質量標準要求。
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范由市市容環衛管理部門統一制定。
環境衛生清掃保潔應當逐步提高濕式作業率和機械化清掃率。
第五十一條 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對道路和公共場所進行清掃保潔,減少對道路交通和市民生活的影響。
禁止將垃圾掃入下水道或者堆積在道路、綠化帶、花壇,防止對環境的二次污染。
第八章 生活垃圾管理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五十三條 生活垃圾逐步推行分類排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
鼓勵廢棄物的回收利用,推廣先進技術,實現城市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
第五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等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禁止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違反前款規定,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責令清理,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以及其他企業、機關、院校等單位的食堂、餐廳應當設置餐廚垃圾收集儲存設施,單獨收集、存放產生的餐廚垃圾,并委托環境衛生專業單位進行有償運送、處理,不得隨意進行處置。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將餐廚垃圾運送到餐廚垃圾資源化處理場所或者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所等垃圾處理場所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隨意進行處置。
違反規定隨意處置餐廚垃圾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居民居住區產生的生活垃圾,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運送到垃圾轉運站(點);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運送到垃圾轉運站(點)。生活垃圾應當做到日產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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