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及時發現和治理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區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和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重大事故隱患), 是指存在于生產經營場所、公眾聚集場所、公用基礎設施及其運行、管理過程中,可能導致重大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技術上的安全缺陷等。
第四條 根據可能發生事故的危害范圍和損失程度,重大事故隱患分為四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隱患,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事故隱患。
(二)一級重大事故隱患,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1億元以下50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的事故隱患。
(三)二級重大事故隱患,指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隱患。
(四)三級重大事故隱患,指可能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隱患。
本條第一款所稱“以上”包括本數,所稱“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五條 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在同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實行企業負責、部門監管、社會監督和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公眾聚集場所和公用基礎設施主管部門是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責任主體,對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負全面責任,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負主要責任。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領導、監督和協調,及時解決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財政預算中安排相應的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用于公眾聚集場所和公用基礎設施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監督有關部門承擔的專項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其他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實施監督管理。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公眾聚集場所和公用基礎設施的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登記、報告、整改制度,按月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書面報告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將重點監控整治的重大事故隱患向社會公布,并定期發布事故隱患整治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生產經營單位要加大對重大事故隱患危險性和隱患整治必要性的宣傳教育,提高廣大職工群眾的安全意識,調動和發揮職工群眾參與隱患防范及整治的積極性,把重大事故隱患整治落到實處。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公眾聚集場所和公用基礎設施管理部門應當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檢查活動,運用預先危險分析、故障危險分析、事故樹分析、故障樹分析等方法,查找各類事故隱患;應當建立獎勵制度,鼓勵從業人員發現、報告重大事故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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