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施工現場管理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項目開工前,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部設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按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由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組成。
第二十七條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電工、焊工、架子工、起重司機、起重信號司索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吊籃安裝拆卸工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等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不得同時在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上擔任項目負責人,或者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
項目負責人應當根據工程特點、施工方法、施工程序,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強制性標準的要求,組織制定和落實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確保施工安全。
安全施工措施應當包括:防火、防毒、防爆、防洪、防塵、防雷擊、防觸電、防坍塌、防物體打擊、防機械傷害、防高空墜落、防交通事故、防寒、防暑、防疫、防環境污染等方面的措施。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辦理施工起重機械等設施的使用登記須提交以下資料:
(一)建筑起重機械等設施使用、出租、安裝、監理等有關單位共同驗收合格的驗收記錄;
(二)使用單位設備管理人員名單和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及安全操作規程;
(三)安全操作技術交底的有關資料;
(四)法定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檢測合格報告;
(五)建筑起重機械等設施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建筑起重機械等設施備案證明;
(七)安裝單位告知的相關資料;
(八)施工現場起重機械等設施作業環境平面布置圖和基礎圖。
第三十條 進入施工現場的施工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施工現場當天作業之前的安全檢查和施工期間安全生產巡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的,應當立即制止,并如實填寫建設工程安全員監督日志。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安全文明施工以及有關環境衛生的強制性標準、技術規范和規章制度,在施工現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作業對人身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設工程安全管理資料檔案。安全管理資料主要內容包括:
(一)安全生產保證體系文件,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
(二)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三)安全生產資金保障制度及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使用計劃及實施情況;
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
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2022年…
寧夏回族自治區防震減災條例
寧夏回族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村公路條例
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銀川市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