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按照國家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實施農村公路建設的部署,為加強農村公路建設管理,確保工程質量,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公路是指縣城通達鄉 (鎮)、鄉(鎮)與鄉 (鎮)之間和鄉(鎮)與行政村(牧委會)之間的公路。
第三條 負責農村公路建設規劃、計劃、指導、管理、監督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發展改革、財政、交通主管等有關部門和從事農村公路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質監等單位,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農村公路建設工程應遵循“統一規劃、分級管理;政府負責、廣泛動員;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保護環境、確保質量”的原則,合理確定工程技術標準,著重處治病害,完善防排水設施,提高路面等級,增強通行能力,嚴格制工程造價。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省發改委根據國家總體要求,會同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審定農村公路建設規劃;負責審批農村公路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組織稽查小組對項目招投標、工程進度、質量、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會同省級財政、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農村公路建設項目配套資金的籌措落實。
第六條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農村公路建設的組織領導及指導、監督、管理工作;制定技術政策;下達農村公路建設任務;審查農村公路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審批設計。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成立農村公路建設協調領導小組、建設稽查工作組并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省公路局受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全省農村公路建設的行業管理。
第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農村公路的項目建設及建設環境負總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農村公路建設任務,領導、監督、管理本地區農村公路的建設;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并負責監督工程質量、進度和資金使用,確保工作任務落到實處。其政府主要領導為鄉村公路建設的第一責任人;
(二)動員本地區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單位、沿線群眾全力支持與配合,為農村公路建設創造良好的建設環境;
(三)落實省政府的優惠政策,制定本地區有關農村公路建設的優惠政策與辦法,制止和糾正亂罰款、亂收費及提不合理要求的行為;
(四)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行署)負責指導、協調征地拆遷、臨時用地、自采材料料場征用工作;
(五)各縣負責本轄區內農村公路建設的征地拆遷、臨時用地、自采材料料場征用、劃撥工作。
農村公路建設涉及的州(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行署)應成立“農村公路建設領導小組”,由政府主要負責人任組長,相關管理部門及涉及征遷的有關單位負責人參加,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交通局,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計劃及前期工作管理
第八條 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總體要求和青海省城鎮發展規劃,結合我省路網規劃和鄉鎮、行政村總體規劃及各地區編報的農村公路建設規劃,會同省發改委編制全省農村公路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
第九條 各州(地)、市上報的農村公路年度建設計劃項目,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納入省建設規劃項目;
(二)項目前期工作已經完成,具備開工條件;
(三)項目法人已明確,地方配套資金已落實。
第十條 各州(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省總體規劃,編制本地區農村公路建設規劃、年度計劃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省交通廳審查。
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主要有本地區農村公路現狀、具體建設項目及建設規模、技術標準、主要工程量、總投資、資金來源及保障措施、優惠政策等。
第十一條 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各州(地)、市上報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審查意見,報省發改委按地區一攬子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后的項目可直接進行施工圖設計,并按項目管理權限進行審批;獨立大、中橋工程施工圖設計, 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農村公路工程建設中通鄉公路項目要有相應公路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和施工圖設計。
鄉通行政村的鄉村公路及村級公路硬化建設項目可由縣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業技術人員,直接進行簡易設計(簡易設計應具備說明書、路線縱斷面圖、路基設計表、路面和構造物結構圖表、工程數量表)。簡易設計由縣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項目控制規模組織審查。
較復雜項目要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咨詢)部門審查把關;建設規模大、技術復雜項目,應先進行路線的工程地質勘察工作。
第十二條 農村公路建設,要注重生態環境保護,堅持以人為本,走可持續發展道路。項目設計階段應體現工程建設與生態環境相協調的原則。
第四章 工程組織與管理
第十三條 各州(地)、市、縣農村公路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應按所轄政府的安排做好涉及工程建設各項政策和制度的落實、征地拆遷與施工環境的保障以及實施全過程的組織協調等工作,確保工程順利實施。
第十四條 通鄉公路及獨立大、中橋建設工程要嚴格按照交通部《縣際及農村公路改造工程實施意見》 (交公路發[2003]206號)組織實施。
通村公路可由當地政府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組織施工,獨立小橋可直接委托有施工資質的單位進行施工。
第十五條 省級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根據農村公路建設特點,編制工程質量監督重點控制目標和工作大綱,指導州、地、市及縣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或質量管理部門的業務工作,落實質量管理工作的目標、任務與責任。
各州、地、市要建立健全相應的農村公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省級交通質量監督機構指導下工作,具體負責本轄區的農村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行政村按照州、地、市及縣農村公路建設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結合具體工程規模、特點等,聘請當地責任心強、威望高、熟悉建設程序、有一定經驗的老同志監督、指導村級公路的質量工作。
第十六條 農村公路建設實行工程監理制,執行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范》(JTJ077—95),其中通鄉公路原則上采用招標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項目較小可幾個項目合并監理;通村公路及村道硬化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縣級交通主管部門抽調和選聘有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監理組,或者由項目業主質量管理人員與設計單位派出的設計代表聯合組成監理組開展監理工作。
第十七條 農村公路建設必須嚴格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規程,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切實保護施工人員及公路沿線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
第十八條 各州(地)、市、縣人民政府(行署)及交通主管部門應加大項目實施階段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力度,禁止從路基兩側就地取土修筑路基等破壞路線景觀、浪費土地資源的行為。
第十九條 農村公路建設工程實行統計月報制度。州、地、市應在每月二十日前將所承擔項目的工程進度情況、資金到位情況以及優惠政策和投勞折算金額等統計資料報省公路局,省公路局匯總后,上報省交通主管部門農村公路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建設過程中如出現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
第二十條 工程完工后,要按照《青海省{公路工程交(竣)工驗收辦法)實施細則》,由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組織交工驗收。縣鄉公路一般由省交通廳委托省公路局組織竣工驗收,鄉村公路由州(地、市)交通主管部門組織驗收。
第二十一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規定,建立健全工程項目檔案管理制度,按規定收集、整理、保存工程檔案資料,建立完整的工程檔案。
第五章 建設資金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管理費、工程監理費按規定費率計取。
第二十三條 凡列入省級建設規劃的通鄉公路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費和勘察設計費按取費標準低限計取。
第二十四條 各地要嚴格執行國家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擠占、挪用和超范圍使用項目資金。
第二十五條 農村公路建設資金只能用于支付農村公路建設工程款,不得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和支付其他項.目拖欠的工程款。
第二十六條 農村公路建設按項目設立資金專戶,實行專戶存儲,單獨建賬,單獨核算。專項資金的劃撥要實行規范化管理,嚴格財經制度,提高使用效益。項目竣工驗收前必須進行審計,審計報告作為項目工程竣工驗收的內容之一。
第二十七條 農村公路建設工程補助資金按規定程序,依據工程進度及時足額撥付。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農村公路建設的組織領導、監督、檢查和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和進度,合理使用資金,按期完成建設任務。
第二十九條 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發改委對全省農村公路建設進行稽查,對稽查中存在重大工程質量問題和工程進度嚴重滯后的地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停止撥付資金的處罰,并責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條 對建設環境差、影響工程項目正常建設的地區,由項目實施的上一級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其整改,對整改不力的,可暫停該地區的項目安排。
第三十一條 對截留、擠占、挪用和超范圍使用資金的地區,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停止撥付資金和項目安排的處罰,并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各州、地、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青海省交通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對于群眾自籌、企業廠礦出資修建公路的應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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