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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安委會關于印發《<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通知》(安委〔2010〕2號)和省人民政府批準的部門“三定”規定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規定,現將省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明確如下:
一、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一)起草安全生產法規規章草案并監督實施,擬訂安全生產規劃,指導協調安全生產工作,分析和預測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安全生產信息,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二)承擔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有關部門和州縣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監督考核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三)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四)承擔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法規規章執行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工作。
(五)承擔中央駐青及省管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準入管理責任,依法監督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六)承擔工礦商貿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職責,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七)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
(八)負責組織省政府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檢查,根據省政府授權,依法組織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九)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綜合管理全省生產安全傷亡事故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工作。
(十)負責監督檢查職責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情況。
(十一)組織指導全省安全生產方面的宣傳教育工作,指導并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煤礦礦長除外)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培訓工作。
(十二)指導協調全省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和安全評價工作,監督和指導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和注冊管理工作。
(十三)組織擬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
(十四)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一)負責將安全生產相關指標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指標體系,將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及隱患治理所需資金納入基本建設項目規劃。
(二)根據國家產業政策,推動完善我省相關產業政策,調整優化產業結構,淘汰落后工藝技術。
(三)負責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業管理,指導監督能源行業標準的實施。
(四)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煤層氣開發、淘汰煤炭落后產能、煤礦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煤炭資源整合和煤炭企業兼并重組。
(五)負責將安全設施“三同時”納入建設項目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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