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消防工作,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生產財產的安全,預防和減少火災的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消防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各級公安機關對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含縣級)應設立消防監督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消防管理和監督。
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各單位、礦井地下部分、鐵路運營建設系統及民航系統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消防監督機構予以協助。
森林、草原的消防監督工作,按照國家《森林防火條例》和《草原防火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各單位應當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增強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識和消防法制觀念,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六條 每年11月9日為青海省消防日。
第二章 消防組織
第七條 公安消防隊(站)的布局、建立及其建筑和技術裝備,應符合《城鎮消防站布局與技術裝備配備標準》的規定。尚未達到標準的,由當地人民政府逐步解決。
第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應設立消防安全領導機構和消防安全組織,并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防火人員,負責消防管理工作。
第九條 有易燃易爆危險性的大中型油、氣、化工、輕工、紡織、木材加工企業,機場、大型專用庫(站)和公安消防隊責任區以外的大中型企業,應設立專職消防隊。
第十條 城鎮街道居民委員會、農村牧區村(牧)民委員會應成立群眾性義務消防隊,制定防火公約。
第三章 消防管理與監督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消防事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按國家規定建設公共消防設施和配備消防裝備,實行消防安全工作責任制。
第十二條 各級消防監督機構,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對管轄區內消防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二)組織消防宣傳教育,普及消防知識,督促有關單位消除火險隱患;
(三)制定城鎮消防工作預案,統一組織和指揮火災的撲救工作;
(四)參與編制城鎮消防規劃并監督規劃的執行;
(五)對消防器材、設備的生產,在規格、質量方面實行監督;
(六)指導企業、群眾性消防組織的建設和訓練;
(七)調查火災原因,對火災事故責任者依法進行處罰或者提出處理意見、建議;
(八)負責火災事故的統計工作;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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