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電力設施保護辦法》已經2005年4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32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6月10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維護公共安全,保障電力生產和建設順利進行,根據《電力設撞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境內已建或在建電力設施的保護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電力設施包括:發電、變電、輸電、配電設施及其輔助設施和電力調度通訊設施。
第三條 電力設施保護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電力企業和人民群眾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組織、協調和領導。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加強電力設施的安全保護工作,依法及時查處盜竊、破壞電力設施及哄搶電力器材的案件。
縣級以上交通、水利、林業、建設和國土資源等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協助同級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做好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
第五條 省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城內的電力設施保護及監督管理工作,依據本辦法第三條和《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的規定,組織協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行政管通部門建立保護電力設施的長效機制。
縣級以上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開展保護電力設施的宣傳教育活動,推廣電力設施保護的技術防范措施,提高電力設施抗外力破壞的能力;
(二)會同電力企業及電力線路沿線有關單位,建立群眾護線組織和護線責任制,培訓護線員;
(三)定期開展對危害電力設施隱患的清查整頓工作,發現違反條例、細則和本辦法行為的,依法及時查處;
(四)建立盜竊、破壞電力設施案件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和通信地址,受理公眾舉報,會同有關部門及時查處舉報案件;
(五)協調電力設施與其他設施案件的安全問題;
(六)協助當地公安機關調查所轄地區破壞電力設施的治安和刑事案件;
(七)會同電力企業在人口密集、車輛頻繁穿越、易受外力影響等必要的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區界上設立標志,表明保護區域和保護規定。
第六條 電力線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防治電力設施盜竊、破壞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當中。
電力線路沿線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應當支持電力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群眾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工作,選派護線員,開展群眾護餞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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