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因新建、改建、擴建電力設施確需損害農作物或者砍伐樹木時,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所有者一次性補償。
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批準后,應對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林木、建(構)筑物進行實物調查登記。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實物登記后搶種的樹木和搶建的建(構)筑物不予補償。
因電力設施建設確需砍伐樹木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到林業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 電力設施與建筑物及其他設施互相妨礙時,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其他設施后于電力設施建設的,不得危及電力設施的安全,特殊需要必須遷移原有電力設施的,應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并與電力設施所有者簽訂遷移補償協議;
(二)電力設施后于其他設施建設的,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跨越儲存屬燃、易爆物品倉庫的區域,因地理條件和出線限制等特殊情況,確需跨越房屋時,依照細則第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三)地下電力電纜與其他地下管線設施需交叉通過時,由雙打單位進行協商并簽訂協議,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
(四)變更(改建、擴建)原有建(構)筑物不符合電力設施保護安全距離要求的,變更方應及時整改,由此造成的損害責任,由變更方承擔。
電力設施與公共設施、城市綠化或其他樹木相互妨礙時,按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對保護電力設施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2000元以下的獎勵;對做出重大貢獻的,可給予2000元以上的獎勵。
對保護電力設施做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除給予物質獎勵外,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據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巳規定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經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同意或未采取安全措施的,由縣級以上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危害行為、恢復原狀;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由責任人依法承擔賠償貴任。
第二十五條 哄搶、盜竊、破壞電力設施或擾亂電力生產秩序違反治安管理法律規定的,
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因破壞、盜竊或危及電力設施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由責任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行為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其所在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5年6月10日起施行。
青海省安全生產條例
青海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 (暫…
青海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
青海省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采空區事故…
青海省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實施…
青海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西寧市安全生產辦法
青海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青海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生產安全事…
青海省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安全生…
青海省城鎮燃氣管理辦法
青島市建筑物高處懸掛作業安全生產管…
青海省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青海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青海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青海省藏區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設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