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本市建筑物高處懸掛作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高處墜落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青島市安全生產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高處懸掛作業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
???? 本規定所稱高處懸掛作業,是指從建筑物上部將人員及設備用繩索懸掛在空中2米以上,從事粉刷、噴涂、清潔或者安裝等作業。??
第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和“屬地管理”的原則。
???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高處懸掛作業安全生產綜合指導管理工作;各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高處懸掛作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履行相關的管理職責。
對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高處懸掛作業施工行為,個人或單位都可以向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到企業注冊地的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取得登記備案證后,方可進行生產經營活動。
各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辦理登記備案情況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和能力的培訓合格證明;
(四)不少于6名從事高處懸掛作業人員的“培訓合格證”;
(五)從業人員培訓計劃和培訓材料;
(六)從業人員的《勞動合同》、企業為從業人員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證明;
(七)高處懸掛作業設備和防護用品清單、產品合格證、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定期(1次/年)檢測合格證明材料;
(八)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一)、(三)、(四)、(六)、(七)所列申報材料,應提供原件和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前,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變更經營范圍。
對于經營范圍中含有建筑物高處懸掛作業的企業,在辦理登記注冊手續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告知生產經營單位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證后,方可進行建筑物高處懸掛作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年檢手續時,應當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提供登記備案證。
第八條?房屋建筑工程的設計,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規范和標準在建筑物屋面部位設置固定高處懸掛作業吊具、設備的裝置,裝置應分布合理、牢固可靠。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是高處懸掛作業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與其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專業知識培訓,具備與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進行必需的安全生產投入,保證安全生產工作需要的資金。
第十三條 ?從事高處懸掛作業的人員,應當通過專門安全知識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做到有計劃、有成績、有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