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鎮燃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用戶和燃氣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燃氣,是指供給城鎮生產、生活等使用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氣體燃料的總稱。
第三條 本省城鎮規劃區內燃氣專業規劃編制、燃氣工程建設、燃氣設施保護、燃氣經營和使用、燃氣燃燒器具的銷售、安裝、維修以及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的生產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全省城鎮燃氣工作應遵循統一規劃、安全第一、保障供應、有序競爭、規范服務、嚴格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鎮內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燃氣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燃氣管理工作。
安全監管、發展和改革、城市規劃、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鎮燃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燃氣事業發展應當引入市場機制,鼓勵非國有資本參與燃氣事業投資建設和經營。
管道燃氣經營推行特許經營制度。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城鎮燃氣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鼓勵和支持燃氣科學技術研究,應用先進、安全、節能、高效的燃氣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加強對社會公眾的燃氣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強化燃氣安全監督檢查,提高燃氣管理水平。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鎮規劃等部門,根據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鎮總體規劃等編制燃氣專業規劃,并按照規定程序報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九條 城鎮新區開發和舊城改造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鎮規劃和燃氣專業規劃要求,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預留的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批準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工程項目,應當符合燃氣專業規劃、燃氣安全規定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后,按照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辦理項目審批手續或者備案手續,未經審批或者備案的,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組織施工。
規劃部門在核發燃氣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征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一條 燃氣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承擔。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擔燃氣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
第十二條 燃氣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國家和我省有關標準及技術規范。燃氣工程建設選用的設備、材料、構配件等,應當符合國家和我省質量標準要求,確保燃氣工程質量。
第十三條 燃氣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自燃氣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按規定要求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 燃氣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收集、整理燃氣工程項目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項目檔案,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完整的工程項目技術檔案。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十五條 設立燃氣經營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一)有長期穩定、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
(二)有符合規范要求的貯存、輸配、充裝等設施和檢測、計量、消防、安全保護、環境保護等設施;
(三)有經過培訓的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及經過培訓的操作人員;
(四)有與燃氣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自有資金以及符合城鎮規劃和安全條件的經營場所;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責任制和企業內部管理制度;
(六)有與供氣規模相適應的搶險搶修人員、設備和交通通訊工具,或者已委托當地具備搶險搶修能力的單位負責搶險搶修;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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