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業經市政府批準,現予發布施行。
市長劉國信
二OO四年十月十五日
東營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食品生產經營的安全監督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食品是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包括種植、養殖形成的未經加工或者經過初級加工的糧食、蔬菜、果品、水產品、禽畜產品、奶類等農產品,以及經過工業加工的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制品。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經營的安全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進出口食品的檢驗檢疫及監督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應當遵循標本兼治、突出重點、分類指導、加強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實行食品市場準入制度。在本市經營的食品應當經過檢驗、檢測、檢疫,符合質量衛生安全要求;未經檢驗、檢測、檢疫或者經檢驗、檢測、檢疫不合格的,不得經營。
第六條建立食品生產者自檢、行業自律、政府監管相結合的檢驗檢測監督體系。
食品生產者應當對生產的食品進行自檢,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檢驗、檢測。
鼓勵發展食品行業協會,加強行業監督、自律。行業協會可以制定并推行食品生產經營的行業規范,為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供信息、技術指導和服務。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實施食品安全檢驗、檢測制度,指導、規范、監督食品生產者自檢和行業自律行為。
第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經貿部門具體組織協調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實施工作。
農業、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畜牧、海洋與漁業、林業、環保等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生產加工管理
第一節食用農產品生產管理
第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推行農業標準化生產,組織建立農業標準體系、農產品質量監測體系和動植物疫病防治體系。
第九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制定符合衛生、質量、環境、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規劃,對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的發展予以扶持。
第十條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實行農產品安全跟蹤制度,按照生產技術規程組織生產,建立生產記錄檔案,記錄農藥、肥料、獸藥、魚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使用以及防疫、檢疫等情況。
其他農產品種植、養殖業戶應當參照生產基地的管理方式,記錄農藥、肥料、獸藥、魚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使用情況。
第十一條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實行農產品安全檢驗制度,提供農產品檢驗合格證明。
禽畜屠宰廠(場)屠宰的禽畜應當具有產地縣級以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檢疫合格證明;出廠(場)的肉品應當加蓋屠宰廠(場)的肉品檢驗合格章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檢疫驗訖章,并具有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檢疫合格證明和定點屠宰廠(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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