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地震監測設施與地震觀測環境保護條例》、《山東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已經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4次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山東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山東省地震監測設施與地震觀測環境保護條例
(2008年5月29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保護地震監測設施與地震觀測環境,提高地震監測能力和預報水平,保障防震減災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地震監測活動,以及在地震監測設施與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工程建設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地震監測設施與地震觀測環境活動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地震監測設施,是指用于地震監測的專用儀器、建(構)筑物、觀測井(泉)、測量標志及線路、通訊設施、供電及供水設施、專用道路、避雷裝置以及相關附屬設施等。
本條例所稱地震觀測環境,是指保證地震監測設施正常發揮效能的各種相關因素。
本條例所稱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是指依據國家標準劃定或者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定實測確定的保證地震監測設施正常發揮效能的區域。
第四條 地震監測工作是服務于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公益事業。
地震監測設施與地震觀測環境保護工作,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統籌兼顧、分級管理的原則,實現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地震監測設施與地震觀測環境的保護,加強組織領導,堅持經常性的宣傳教育,落實保護措施,做好地震監測設施與地震觀測環境保護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監測設施與地震觀測環境的保護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公安、交通、水利、信息產業、通信、廣播電視、教育、旅游、鐵路、電力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震監測設施與地震觀測環境保護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地震監測科學技術研究。
鼓勵和支持地震監測抗干擾技術和抗干擾儀器設備的研究和開發,增強地震監測設施的抗干擾性能。
第八條 地震監測設施與地震觀測環境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地震監測設施與地震觀測環境的義務,對危害、破壞地震監測設施與地震觀測環境的行為有權舉報。
第九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應當考慮保護地震監測設施與地震觀測環境的需要。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劃定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國家標準尚未作出規定的,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測試方法、計算公式等,通過現場實測確定。
第十一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地震監測設施分布地點和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及其變化情況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通報同級有關部門,并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式樣,設置地震監測設施與地震觀測環境保護標志,并標明保護范圍和要求。
第十三條 新建、擴建地震監測設施,應當按照國家地震臺(站)觀測技術規范要求選擇建設場地,科學規劃,合理設置,并征得國土資源、建設、規劃等部門同意。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拆除、損毀下列設施:
(一)地震監測儀器、設施;
(二)地震監測建(構)筑物、觀測井(泉)、避雷裝置;
(三)地震觀測線路、測量標志、保護標志;
(四)地震監測供電、供水、通信設施及無線通訊頻段和信道;
(五)地震監測專用道路;
(六)地震監測其他設施及附屬設施。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在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爆破、采礦、采石、鉆井、抽水、注水、蓄水;
(二)在測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設置無線信號發射裝置、進行振動作業和往復機械運動;
(三)在電磁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鋪設金屬管線或者電力電纜線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設置高頻電磁輻射裝置;
(四)在地形變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進行振動作業、挖取或者堆放土石、開挖山洞;
(五)在地下流體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堆積和填埋垃圾、處理污水;
(六)在觀測線路和測量標志周圍設置障礙物或者擅自移動測量標志;
(七)在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項目;
(八)其他破壞或者影響地震觀測環境的行為。
第十六條 在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項目建議書或者申請報告復印件;
(二)建設工程項目選址位置圖;
(三)建設工程項目申請表;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相關材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項目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符合下列要求的,方可進行建設:
(一)對地震監測設施與地震觀測環境不會造成破壞或者影響的;
(二)建設單位能夠避免或者消除對地震監測設施與地震觀測環境造成破壞或者影響并承擔相關費用的;
(三)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項目,確實無法避免對地震監測設施與地震觀測環境造成破壞,建設單位能夠按照地震觀測技術標準要求增建抗干擾設施并承擔全部費用的。
經同意在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遵循國家有關測震、電磁、形變、流體等地震觀測環境保護標準。
山東省可燃液體、液化烴及液化毒性氣…
山東省安全工程技術專業高級職稱評價…
關于實施《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定…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總監制度實施…
山東省燃氣安全檢查監督辦法
青島市安全生產條例
山東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2022年修…
山東省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與監督指導實…
山東省消防條例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山東省液氨儲存與裝卸安全生產技術規…
山東省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
山東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關于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