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未取得消防技術服務資質證書從事相關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省外注冊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在本省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活動未依法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ㄒ唬┰诰用褡≌瑓^內占用消防車通道的;
?。ǘ┚懿慌浜瞎蚕狸牎B毾狸犚婪男新氊煹模?/p>
(三)拒不遵守公安機關依法發布的禁令,威脅公共消防安全的。
第七十三條 單位違反本條例,造成火災或者致使火災損失擴大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擅自清理火災現場,影響火災調查,或者拒報、虛報、瞞報火災直接財產損失的,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五條 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存在火災隱患,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ㄒ唬└鞣轿绰鋵嵔y一管理責任的,對共用部位的各方分別給予處罰,對阻礙落實統一管理的當事人從重處罰;
(二)已經明確消防安全責任的,對違反責任規定的當事人給予處罰;
?。ㄈ┕灿孟涝O施不能正常使用的,對有關責任方給予處罰。
第七十六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吊銷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的,應當在五日內通報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注銷相關行政許可。
第七十七條 因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等給他人造成損失,或者因擅自清理火災現場造成起火原因和災害成因難以認定的,由火災肇事行為人或者對火災事故負有責任的單位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作出強制執行決定,要求供水、供電、供氣等單位協助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第七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嚴重影響消防工作,或者未及時組織整改重大火災隱患的,由上級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致使發生重特大火災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ㄒ唬Σ环舷腊踩蟮南涝O計文件、建設工程、場所準予審核合格、消防驗收合格、消防安全檢查合格的;
?。ǘo故拖延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消防安全檢查,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職責的;
(三)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整改的;
(四)利用職務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的;
?。ㄎ澹⑾儡嚒⑾劳б约跋榔鞑摹⒀b備和設施用于與消防和應急救援無關的事項的;
?。┢渌麨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八章? 附?? 則
第八十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單位,是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等。
(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是指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國家有關標準確定并依法報當地人民政府備案的單位。
(三)規模較小場所,是指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規定的建筑面積較小,或者容納人數較少的餐飲、購物、住宿、歌舞娛樂、休閑健身、醫療、教學、生產加工、易燃易爆危險品銷售儲存等場所。
?。ㄋ模┕蚕涝O施,是指消防站(消防指揮中心)、消防車通道、消防通信、消防供水等設施。
?。ㄎ澹┗馂碾[患,是指由于引火源、可燃物和用于滅火、逃生的設施、器材、通道、出口、分隔、間距以及其他事項不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要求,可能引發火災、導致火災蔓延、妨礙火災撲救、造成疏散困難的危險狀態。
第八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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