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規章制度
第七條 政務公開制。凡涉及聯合審批的項目,要按照政務公開的要求,印制專門的服務指南,對外公開審批依據、審批條件、審批程序、審批時限、審批結果。
第八條 分工負責制。各審批部門要按照聯合審批要求,各司其職,并在部門內部建立相應的工作程序,確定專人負責,保證聯合審批有序實施。市行政服務中心負責聯合審批的工作協調和日常檢查,市監察局負責聯合審批的工作監督。
第九條 服務承諾制。各審批部門要增強服務意識,主動與申請人聯系,解答有關問題,同時加強配合協調,嚴格按照規定的審批時限完成審批工作。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條 加強聯合審批工作的協調和監督。市行政服務中心建設項目聯合審批辦公室負責審批流程的編制和管理,對聯審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進行協調,加強對聯合審批全過程的監管,督促相關部門嚴格按照流程審批。
第十一條 嚴格責任追究。在聯合審批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部門和聯合審批辦公室根據情節輕重對有關責任人員口頭告誡、通報批評、調離工作崗位,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追究其政紀或法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或超職權擅自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對符合聯審和法定許可條件的項目,不予行政許可或不在承諾期限內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三)無故不參加聯審會議或不接受聯審會議召集人協調,不按聯審會議安排的時間、程序進行審批活動的;
(四)無故不參加聯合現場勘察而擅自進行現場勘察的;
(五)沒有按規定要求實施一次性收費,存在亂收費或搭車收費行為的;
(六)聯審過程中存在吃、拿、卡、要、報等行為的。
第十二條 建立違法實施行政許可投訴、舉報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關部門及相關工作人員違反第十一條規定的,有權向監察機關和行政服務中心投訴、舉報;經查證屬實的,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市法制辦負責對建設項目聯合審批許可事項進行梳理,確定納入建設項目聯合審批事項目錄。市財政局、市物價局根據本辦法制定建設項目聯合審批“一費制”具體規定,并確定納入“一費制”的收費事項目錄。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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