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控制和減少核事故危害,保障公眾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核應急預案》,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核電廠已經或者可能引起放射性物質釋放、造成重大輻射后果的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其他核設施、核活動已經或者可能引起核事故或者核輻射事故的應急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積極兼容、統一指揮、大力協同、保護公眾、保護環境的原則。
第四條 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應當建立健全組織體系、預案體系和基礎設施體系,組織開展核應急演習和響應行動。
第二章 應急管理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主管部門為省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核電廠所在設區的市、縣(市、區)的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門負責。
核電廠應當履行國家規定的核事故應急管理職責。
第六條 省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核應急協調委)負責全省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指揮。
省核應急協調委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核應急辦)設在省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并承擔省核應急協調委日常工作。
省核應急協調委成員單位以及社會有關方面應當按照省核應急協調委統一部署和省核應急預案,做好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
第七條 省核應急協調委應當成立專家咨詢組、聯絡員組和專業救援組。
專家咨詢組、聯絡員組和專業救援組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應的核事故應急準備和響應工作。
第八條 核電廠所在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相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和核應急預案,建立屬地管理的責任制,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
第九條 駐魯部隊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參加核電廠核事故應急救援條例》等有關規定,做好核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第三章 應急準備
第十條 省核應急辦負責制定省核應急預案,報國家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核應急協調委)和省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后,由省人民政府發布實施。
核電廠所在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核應急管理機構應當在省核應急辦指導下制定并實施核應急預案。
第十一條 核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務;
(二)核事故應急管理組織體系及職責;
(三)應急計劃區范圍;
(四)干預原則和干預水平;
(五)核事故應急準備和響應的詳細方案;
(六)核事故應急基礎設施、設備、器材和其他物資;
(七)各有關單位之間相互配合、支援的事項以及措施。
第十二條 省核應急協調委成員單位應當根據省核應急預案,制定核應急分預案以及執行程序并確保各預案以及執行程序相互銜接、協調一致。
第十三條 核電廠場內核應急預案由核電廠制定,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后,報省政府應急辦和省核應急辦備案。
第十四條 在核電廠周圍應當設立應急計劃區。應急計劃區分為煙羽應急計劃區和食入應急計劃區。
第十五條 省核應急協調委成員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規劃建設核事故應急指揮設施、通訊保障系統、輻射環境監測系統、海洋環境監測系統、氣象監測系統、地震監測系統和去污洗消等基礎設施,長期儲備防護器材、藥械和其他物資。
核事故應急基礎設施、防護器材、藥械和其他物資,應當處于良好狀態。
第十六條 核電廠所在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規劃建設與省核事故應急指揮中心相配套的核事故應急前沿指揮中心。各指揮機構之間應具備快速可靠的通訊聯絡能力,形成全省核事故應急指揮系統。
第十七條 核電廠應當在首次裝填核燃料前組織場內核事故應急演習;省核應急辦應當牽頭組織場外、場內核事故應急聯合演習。
第十八條 省核應急辦和核電廠應當對參與場外、場內核事故應急準備與響應工作的人員定期進行培訓。
第十九條 核電廠應當協助省核應急辦對公眾開展核應急知識科普宣傳。
第四章 應急措施
第二十條 核電廠核事故應急措施分為應急待命、廠房應急、場區應急和場外應急四級。
第二十一條 核電廠發生核事故進入應急待命狀態的,廠方應當及時報告國務院核事故應急管理部門、國務院核安全管理部門、省人民政府、省核應急辦和上級主管部門,并根據情況適時啟動場內核應急預案,采取核事故應急響應行動。
已經或者可能出現放射性物質釋放進入廠房應急或者場區應急狀態的,廠方應當立即向國務院核事故應急管理部門、國務院核安全管理部門、省人民政府、省核應急辦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放射性物質已經或者可能擴散到核電廠場區以外的,廠方應當立即向省核應急辦提出進入場外應急狀態。
第二十二條 省核應急辦接到核電廠事故情況報告后,應當按照核應急預案的程序,立即采取相應的核事故應急對策和防護措施,并向國家核應急協調委、省人民政府和省核應急協調委報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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