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本市新建鄉鎮化工類企業的安全運行,根據國家《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要求,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所稱化學危險物品,系指國家標準(GB—12268)危險貨物品名表中所列的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腐蝕品等七大類化學危險物品。
二、本市范圍內生產、使用、運輸和儲存化學物品(含化學危險物品及其中間體)的鄉鎮企業適用本規定。
三、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鄉鎮化工類企業,不準經營和生產汞制品、砷制品、鉛制品、放射性物品、聯苯胺、多氯聯苯、六六六、滴滴涕等含有在自然環境中不易分解和能在生物體內蓄積的劇毒污染物或強致癌物成份的產品。對確實需要經營和生產的,必須嚴格控制,認真履行審批手續并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四、各區、縣鄉鎮企業主管部門應在同級政府的領導下,統籌規劃本區、縣鄉鎮化工類企業的發展和建設規模。
五、新建鄉鎮化工類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產品生產工藝路線成熟,監控系統完善,并由有設計資格的單位設計。
(二)產品有質量標準(企業標準、行業標準、國家標準)。
(三)廠房及倉庫等建筑設施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等有關安全、消防規范的要求。
(四)設備、容器符合《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GB5083)規定,電氣裝置符合整體防爆要求。
(五)作業場所及周圍環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質的濃度達到國家標準,并有可靠的安全、衛生防護措施和符合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
(六)有可靠的“三廢”處理措施,并達到國家規定的“三廢”排放標準。
(七)有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和措施。
(八)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按化工部〔1991〕化勞字第247號文的要求進行檢查)。
(九)產品有工藝技術規程,崗位有操作法(在崗人員人手一冊)。
(十)企業領導應具有相應的化工技術知識;專職工程技術人員具有與生產技術要求相適應的知識和技能;操作人員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相當于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經過崗位培訓,取得安全作業證。
(十一)有《毒物登記檔案》。
六、新建鄉鎮化工類企業按下列程序審批:
(一)新建鄉鎮化工類企業分兩級審批,3000萬元以下項目由區、縣主管部門審批;3000萬元以上(含3000萬元)項目由市郊縣工業局審批。
(二)由區、縣主管部門審批的,審批部門應將新建鄉鎮化工類企業計劃任務書分送區、縣的環保、消防、勞動、衛生部門征求意見,并報送區、縣政府、市郊縣工業局和市化工局備案,同時做好選址以及環保、消防、安全、衛生措施的“三同時”審查工作。
由市郊縣工業局審批的,審批部門應將新建鄉鎮化工類企業的計劃任務書分送市環保、消防、勞動、衛生部門征求意見,并報送市農委、市經委和市化工局備案,同時做好選址以及環保、消防、安全、衛生設施的“三同時”審查工作。
(三)市和區、縣環保、消防、勞動、衛生部門收到計劃任務書后,應按照有關規定和職責范圍,在20天內提出審查意見送審批部門。
(四)審批部門在收到同級環保、消防、勞動、衛生部門的審查意見后,應分別在15天內作出同意與否的批復。
(五)經批準的鄉鎮化工類企業在項目竣工后,還需經有關部門驗收。同時,要根據化學工業部、國務院經貿辦制訂的《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辦理安全登記手續。屬市郊縣工業局審批的項目,由市化工局負責辦理安全登記手續;屬區、縣主管部門審批的項目,由區、縣鄉鎮企業主管部門負責辦理安全登記手續。各區、縣鄉鎮企業主管部門必須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負責安全技術管理;安全管理人員可由市化工局負責組織培訓,其資格由市化工局認定。
(六)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鄉鎮化工類企業經安全登記后,方可向市或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生產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在辦理工商登記的同時,還必須申領有關化學危險物品的生產或經營許可證。
七、對未經批準或未經竣工驗收而擅自新建、投產的鄉鎮化工類企業,按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法規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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