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浦大橋經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目的)
為了加強奉浦大橋(以下簡稱大橋)的管理,規范大橋的經營管理活動,保護大橋設施,保障大橋交通暢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大橋、大橋附屬設施和大橋安全保護區域。
大橋附屬設施,系指收費、通訊、安全、消防、監控、照明、排水、測量、服務等設施。
大橋安全保護區域,系指大橋主體垂直投影面兩側各60米范圍內的陸域和水域,引橋垂直投影面兩側各30米范圍內的陸域。
第三條 (特許授權)
市人民政府授予上海奉浦大橋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橋公司)在一定期限內對大橋的特許經營權。
大橋公司自大橋正式建成通車之日起,負責大橋通行費的征收,大橋和大橋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安全保護工作。
第四條 (政府部門職責)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大橋上的車輛通行管理,維護大橋上的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
公路管理部門負責大橋和大橋附屬設施維修、養護、安全保護的監督管理。
海上安全監督部門負責從大橋下通過的船舶、設施的高度和寬度控制,大橋上、下游相當范圍內船舶停泊寬度的控制,以及大橋下通航秩序的管理。
第五條 (維修養護義務)
大橋公司應保證大橋和大橋附屬設施的完好、安全,并履行下列義務:
(一)合理安排大橋和大橋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計劃,報經公路管理部門批準后實施;
(二)執行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技術標準,保證大橋和大橋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質量;
(三)定期對大橋和大橋附屬設施進行檢測。
大橋公司可委托其他企業負責大橋和大橋附屬設施的全部或部分維修、養護工作。
第六條 (維修養護要求)
對大橋和大橋附屬設施進行日常維修、養護,應避讓車輛通行高峰,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作業人員穿著安全識別服裝,夜間作業時須穿著有反光標志的服裝;
(二)作業車輛設置反光標志;
(三)在施工作業區設置明顯的交通標志及安全圍欄,并相應設置車道引導標志,夜間須設置黃色頻閃警告燈或使用反光安全標志。
因大橋和大橋附屬設施日常維修、養護工作的需要,大橋公司可在大橋范圍內采取局部性的封閉措施。
第七條 (安全保護)
大橋公司應定期對大橋安全保護區域的狀況進行調查,并根據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措施。
凡需在大橋安全保護區域內從事打樁、挖掘、頂進等作業的,建設或施工單位應提出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在征求大橋公司的意見后,按規定報經公路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批準。
第八條 (通行管理的相關義務)
大橋公司應履行下列與大橋通行管理相關的義務:
(一)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在大橋范圍內設置足夠的符合國家標準的交通設施和標志,并視車輛通行情況和疏解交通的需要,設置臨時性交通標志;
(二)裝置用于管理、控制大橋范圍內車輛通行的設備;
(三)設置充足的消防器材,并落實消防措施;
(四)保持大橋控制中心與市、區、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公安消防管理部門以及市應急救援中心的通訊暢通。
第九條 (特殊情況下的要求)
遇有迷霧、強風等惡劣天氣、重大突發事件或其他不可抗力情況,導致輪渡停航時,大橋公司應按有關規定和預先確定的方案要求,采取相應措施,確保大橋的安全、暢通。
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大橋公司不得擅自封閉整座大橋。但遇有危及大橋安全的重大突發事件或其他不可抗力情況時除外。
大橋公司按前款規定封閉整座大橋,應同時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公路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條 (超載車輛的通行)
凡需在大橋上通行超出大橋限載標準的車輛,有關單位或個人應在5天前與大橋公司進行協商,經大橋公司同意并采取相應的措施后方可通行。
大橋限載標準,由公路管理部門根據大橋的技術標準另行確定。
第十一條 (通行費的征收和使用)
除正在執行任務的救護車、消防車、工程搶險車、警車、軍車和其他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特殊任務的車輛外,所有在大橋上通行的車輛由大橋公司征收大橋通行費。
大橋通行費收入,應專項用于大橋建設貸款的償還、大橋的日常維護以及大橋的擴建、配套工程的建設。
第十二條 (通行費標準)
除市人民政府另有規定外,大橋通行費的標準按市物價部門核定的市區黃浦江大橋的通行費標準執行。
第十三條 (收費方式)
在大橋上通行的車輛按核定噸位標準,實行一車一票的收費方式。過橋票由大橋公司統一出售。
公交車輛的大橋通行費征收辦法,由大橋公司報市有關部門另行確定。
第十四條 (清理費和牽引費收取)
在大橋上通行的車輛發生流漏、散落、飛揚雜物等造成大橋污染的,大橋公司應及時清理,并按規定收取清理費。
車輛在大橋上因故不能行駛的,由大橋公司負責牽引,并按規定收取牽引費。
清理費和牽引費的標準由大橋公司擬訂,報市物價部門核定后執行。
第十五條 (補罰票款和賠償)
凡逃票或使用假票、廢票的,由大橋公司按該車輛通行費標準的10倍補罰票款。
凡造成大橋或大橋附屬設施損壞的,當事人應向大橋公司賠償直接經濟損失。
第十六條 (特許經營權的收回)
大橋公司償還大橋建設的全部貸款并完成大橋的擴建和全部配套工程的建設后,其對大橋的特許經營權由市人民政府無償收回。
第十七條 (特許經營權的取消)
大橋公司未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市人民政府可取消其對大橋的特許經營權,并視其情節責成有關部門作出處理。
第十八條 (行政處罰)
對違反有關大橋上交通安全、大橋安全保護和大橋下航運安全的規定的行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公路管理部門和海上安全監督部門應按各自的職責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九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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