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日期】2009-09-02
【實施日期】2010-01-01
《上海港口客運站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8月31日市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韓正
二○○九年九月二日
上海港口客運站管理辦法
(2009年9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6號公布)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對上海港口客運站的管理,規范港口客運站的經營活動,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港口客運站的公共安全和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上海港口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上海港口客運站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上海港口范圍內客運站的規劃、建設、運營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客運站含義和分類)
本辦法所稱的港口客運站(以下簡稱客運站),是指在上海港口范圍內提供客船靠泊與離泊服務,并為乘客提供候船與上下船服務的場所。
客運站分為以下五類:
(一)為航行國際航線的客船提供服務的國際客運站;
(二)為航行省際、崇明三島航線的客船提供服務的省際客運站和陸島客運站(以下統稱為國內客運站);
(三)為航行市內航線的游覽船提供服務的水上游覽客運站;
(四)為航行于本市范圍內江河兩岸間的客船提供服務的城市渡口客運站;
(五)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和市政府確定的其他形式的客運站。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是上海港口客運站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浦東新區和閔行、寶山、嘉定、金山、松江、奉賢、青浦、崇明等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港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區縣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港口客運站的監督管理。
海事、海關、檢驗檢疫、邊檢以及本市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規劃編制)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上海港口總體規劃,編制上海港口客運站布局規劃,并依法將相關內容納入港區控制性詳細規劃。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編制上海港口客運站布局規劃過程中,應當聽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專家的意見,并公開征詢市民的意見。
第六條(建設規范)
客運站的建設,應當符合上海港口客運站布局規劃、港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國家和本市港口設施建設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建設和配置標準)
客運站的建設和設施、設備配置,應當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
對于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組織編制上海港口客運站建設和設施、設備配置的技術規范,并按照有關規定納入地方標準。
第八條(安全評價)
客運站建設項目實施安全預評價和安全驗收評價制度。
建設單位應當對客運站建設項目進行安全預評價,并提出安全預評價報告。
建設單位應當對客運站建設項目進行安全驗收評價,提出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并將評審通過后的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行政管理部門和海事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試運行和竣工驗收)
客運站建設工程完工后,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試運行。
客運站建設工程試運行完畢,并具備國家規定的竣工驗收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其中,國家審批的,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初步審查后,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組織驗收;本市審批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相關部門驗收。
客運站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正式使用。
第十條(經營許可)
從事客運站經營(包括客運站試運行)的,應當依法向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書面申請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從事國際客運站經營的,應當具備對外開放資格,并依法取得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頒發的《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客運站經營人應當在許可范圍內從事相關活動。
客運站經營人停業、歇業或者合并、分立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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