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安全監管局,機關各處室:
《上海市安全監管系統行政執法人員工作服裝管理規定》已經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安全監管系統行政執法人員工作服裝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安監隊伍正規化建設,規范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服裝管理,樹立安監隊伍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工作服裝管理,是指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在編的專職人員,穿著統一配置的行政執法工作服裝。
第三條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在外出執行公務時,必須按照規定著工作服裝,保持儀容嚴整。
(一)按照規定隨身攜帶《上海市行政執法證》。
(二)按照規定正確佩戴胸標、臂章,保持整潔。
(三)按照規定正確配戴安全帽。
(四)工作服裝應保持整潔。著春、秋季工作服時,內著配發的襯衣,系配發的領帶。夏季時,著長、短袖襯衫,應與夏褲配套穿著,下擺應扎于褲內,扣好領鉤、衣扣,不系領帶。冬季時,著冬裝,可系配發的領帶。不得混穿,不得在工作服外罩便服及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
(五)執行公務時穿著配發的工作鞋,不得赤腳穿鞋。
(六)除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鏡。
(七)除工作需要外,不得進入公共娛樂場所。
(八)儀表端莊,舉止文明,精神飽滿,姿態良好;
(九)季節換裝,按照市安全監管局的通知統一執行。
第四條非外出執行公務活動,著裝由各區縣安全監管局自行規定。
第五條工作服以及安全帽、胸標、臂章等不得擅自拆改、不得變賣、捐贈或借(送)給他人。
第六條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辭(離)職、退休或因其他原因離開工作崗位時,本級安全監管局應將胸標、臂章收回,并做好胸標、臂章等標志的登記管理工作。
第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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