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保障本市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
第三條 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警示,遵循公開、公正的原則。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警示采取約見警示、新聞媒體曝光和網上公示三種形式。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自覺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和執法監察。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約見警示:
(一)因安全管理不力,導致發生死亡事故或者一年內重復發生同類重傷事故的;
(二)重大危險源未辨識、登記,安全監控措施未落實,事故應急預案未制訂的;
(三)發生重大險肇事故的;
(四)存在事故隱患不整改且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通過新聞媒體曝光或者網上公示:
(一)發生重大、特大事故或者一年內重復發生同類死亡事故的;
(二)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者逾期未改正,情節較為嚴重的;
(四)拒絕、阻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人員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或者阻撓、干涉事故調查的;
(五)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拒不履行法定安全生產職責,或者收到約見警示通知書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存在事故隱患不整改且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情節較為嚴重的。
第七條 上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安全生產監管局)對有本辦法第五條 情形的直接監察的生產經營單位,給予約見警示;對有本辦法第六條 情形的直接監察的生產經營單位,通過市級新聞媒體曝光或者在上海安全生產信息網給予公示。
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縣安監局)對有本辦法第五條 情形的生產經營單位,給予約見警示;對有本辦法第六條 情形的生產經營單位,通過區、縣新聞媒體曝光或者在區、縣安全生產信息網給予公示。
第八條 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發現生產經營單位有本辦法第五、第六條 情形的,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制作安全生產警示建議書。安全生產警示建議書應當附有對該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或者行政執法的材料。
區、縣安監局擬給予約見警示的,應當經負責人審查決定;區、縣安監局擬通過新聞媒體曝光或者網上公示的,應當經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市安全生產監管局擬給予約見警示的,應當由相關處室報局領導審查決定;市安全生產監管局擬通過新聞媒體曝光或者網上公示的,由相關處室報局領導審查決定。
第九條 市和區、縣安監局給予約見警示的,應當提前三天書面通知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約見警示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不得少于兩名,并應當制作筆錄。約見完畢,應當出具安全生產警示書。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不得委托他人接受約見警示;有正當理由無法前來的,應當及時與市或區、縣安監局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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