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應急預案的評審
第十二條 市、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涉及相關部門職能或者需要有關部門配合的,應當征得有關部門同意。
第十三條 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它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單位分類標準按《關于印發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經貿中小企業〔2003〕143號)執行),應當自行組織專家或委托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組織專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第十四條 應急預案評審應邀請預案涉及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和相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參加。除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外,參與評審專家的人數應根據企業規模而定。大型規模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評審相關專業專家人數不得少于7人;中型規模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評審相關專業專家人數不得少于5人;中型規模以下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評審相關專業專家人數可酌情減少,但不得少于3人。應急預案論證相關專業專家人數不得少于3人。評審人員與所評審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五條 評審專家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資歷。鼓勵市、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有關行業協會和生產經營單位建立應急預案評審專家庫。
第十六條評審工作應按照《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評審指南(試行)》(安監總廳應急〔2009〕73號)的要求,以會議形式進行。評審內容主要包括預案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危險分析的科學性、預防和救援措施的針對性、應急響應程序的可操作性、應急保障工作的可行性、與政府有關部門應急預案銜接等。評審專家應本著對社會和企業負責的態度,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規定,全面、科學、客觀、公正開展評審工作。
第十七條評審(或論證)應當形成書面報告,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應急預案名稱;
(二)評審地點、時間、參會單位和人員;
(三)專家書面評審意見(附“要素評審表”);
(四)專家組會議評審意見;
(五)專家名單(簽名);
(六)參會人員(簽名);
第十八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根據專家和政府工作人員意見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完善;專家組會議評審意見要求重新組織評審的,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按要求修訂后重新組織評審。不要求重新組織評審的,應將修改說明報專家會簽通過。
第十九條應急預案經專家評審(或論證)并修訂完善后,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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