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更好地貫徹國務院頒布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以下簡稱《條例》),規范本市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特制訂本規定。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員傷亡或者一定數量直接經濟損失以及其他社會影響惡劣的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規定。
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規定。
火災、道路交通、鐵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特種設備等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事故傷害程度的分類、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和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統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事故等級(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按照《條例》有關規定劃分。
其他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是指:
(一)涉險10人以上(含10人),或者造成3人以上(含3人)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二)緊急疏散人員500人以上(含500人),或者住院觀察治療20人以上(含20人)的事故;
(三)建筑施工大面積坍塌、建筑塔吊倒塌等,對從業人員、居民安全造成嚴重影響的事故;
(四)其他社會影響重大的事故。
三、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在《條例》規定時限內,向事故發生地的區縣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報告。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條例》規定,逐級上報事故情況。其中,造成3人以上(含3人)重傷的一般事故,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接到事故報告2小時內,向市有關部門分別報告;造成1~2人重傷的一般事故,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每月上報。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事故情況及時通報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四、市、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事故報告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其中,各區縣可以將事故報告值班制度納入區縣政府總值班制度。
五、重大事故、較大事故,由市政府授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擔任。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直接監察安全生產工作的單位發生的一般事故,由市政府授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派員擔任。
其他一般事故的調查處理,由事故發生地的區縣政府負責。事故發生地的區縣政府可以授權或者委托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負責人擔任;也可以按照分工授權或者委托其他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其他有關部門有關負責人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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