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的決定》已經2010年10月25日市政府第8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韓正
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上海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 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
本市各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第六條第三款修改為:
市建設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制定文明施工措施費的具體標準。
三、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文明施工書面意見,在施工組織設計文件中明確文明施工的具體措施,并予以實施;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委托的專業單位進入施工現場施工的,應當遵守施工單位明確的文明施工要求。
增加一款作為第八條第三款:
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專職文明施工管理人員,負責監督落實施工現場文明施工的各項措施。
四、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
圍檔高度不得低于2米。
五、刪去第十二條第二款。
六、第十三條第(三)項修改為:
在施工現場不得進行敞開式攪拌砂漿、混凝土作業和敞開式易揚塵加工作業。
七、第十四條第(四)項修改為:
對建筑垃圾在當日不能完成清運的,采取遮蓋、灑水等防塵措施。
八、第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
在城市道路上開挖管線溝槽、溝坑,當日不能完工且需要作為通行道路的,施工單位應當在該道路上覆蓋鋼板,使其與路面保持平整。
九、第二十一條第三款修改為:
在生活區設置宿舍的,應當安裝可開啟式窗戶,每間宿舍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于4平方米。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二條:
施工工地內住宿人員的管理,執行本市實有人口管理的有關規定。非本工地工作人員不得在施工工地內的宿舍住宿。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四條:
本市重點區域內施工工地的文明施工要求,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圍檔圖案簡潔、美觀且與周邊環境相協調,高度不得低于2.5米。
(二)安全網采用不透塵、符合安全要求的材料。
(三)禁止采用爆破方式拆除基坑支撐。
(四)禁止使用不符合標準的高噪聲作業設備。
(五)施工現場設置宿舍的,每間宿舍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于5平方米,并按照標準配備生活設施。
(六)禁止夜間施工,但搶險、搶修工程及有特殊工序要求的工程除外;因特殊工序要求確需夜間施工的,應當向市環境保護管理部門或者市建設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夜間施工有關手續,并提前在周邊區域予以公告。
(七)禁止采用鋼筋、模板成型加工作業。
本市文明施工重點區域是指內環線以內區域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重點區域。市建設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人口密度、居住環境、景觀要求等提出其他重點區域劃分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市建設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本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具體標準,其中重點區域內夜間施工限制要求等方面的文明施工標準應當高于其他區域。
十二、原第二十四條調整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落實經費和人員,加強對施工現場的日常巡查,發現施工活動有違反本規定情形的,應當及時制止并依法予以查處。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七條:
市建設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區(縣)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向社會公開。
十四、原第二十五條調整為第二十八條,修改為: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標準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費或者未按照要求組織進行現場調查的,由市建筑市場管理機構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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