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活動中,從業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集體合同、勞動合同中,載明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和工傷保險等事項;
(二)了解其作業場所、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及防范、應急措施;
(三)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建議、批評、檢舉和控告;
(四)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要求;
(五)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六)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后提出賠償要求;
(七)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必需的安全生產技能;
(八)獲得生產經營單位提供的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的勞動條件和勞動防護用品;
(九)因接觸職業危害因素接受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職業健康檢查;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活動中,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三)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四)及時報告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勞務派遣人員從事作業的,應當將勞務派遣人員納入本單位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的統一管理,履行安全生產保障責任,不得將安全生產保障責任轉移給勞務派遣單位。
勞務派遣人員有依法向用工的生產經營單位主張安全生產的權利。
第四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發生事故傷害的預防工作。
本市工傷保險基金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安排一定比例的費用,用于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
第四章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本市實行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度。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本行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承擔主要責任,其他分管負責人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其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
市和區、縣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對其負責管理的國有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納入國有企業績效考核。
第四十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對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目標管理。
區、縣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分析本地區、本行業的安全生產形勢和情況,研究、部署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措施和方案,協調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十五條 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確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機構和人員,支持、督促、檢查本園區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并協助有關部門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治理,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有相應機構和專門人員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對本轄區內高危行業和較大危險行業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安全生產日常檢查,并協助有關部門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應當向有關部門報告,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治理。
第四十七條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執法隊伍的建設,依法開展行政執法工作。專項監管部門應當配置與其監督管理工作相適應的執法力量。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專項監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其執法人員開展安全生產技術知識、法律等方面的培訓和考核。
第四十八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專項監管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等安全生產工作以及容易發生事故的生產、經營場所或者施工的設備、設施和場所進行安全生產檢查。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專項監管部門可以實行聯合檢查,并采用定期檢查、隨時抽查的方式,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生產檢查。
市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物品、重大危險源、壓力容器等重點事項的監督檢查計劃,明確實施監督檢查的部門、頻次等,并建立相應的監督檢查記錄制度。
第四十九條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專項監管部門可以邀請專業技術人員和專家學者參與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事故調查等工作,聽取對專業技術問題的意見。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專項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有關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專家學者遴選、考核、獎酬、回避等制度。
第五十條 市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安全生產重點監督管理單位目錄,載明生產經營單位的名稱、主要負責人姓名、監督管理部門以及監督管理的重點要求。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列入安全生產重點監督管理單位目錄:
(一)存在重大危險源的;
(二)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
(三)近三年內曾發生較大、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市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認為有必要實行重點監督管理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有關部門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制定、落實治理計劃。
對于非生產經營單位原因造成,短時期內難以消除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計劃予以治理,并落實治理資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治理資金或者挪作他用。
第五十二條 本市建立重大危險源信息監管系統,對重大危險源實施市和區、縣兩級監管。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專項監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重大危險源備案。
第五十三條 本市對危險化學品行業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
本市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根據本市實際情況,規劃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區域和禁止建設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項目的區域。
在城鄉規劃禁止建設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項目的區域內,已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項目,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進行調整;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實施,并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補貼。
市安全生產監管、經濟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市危險化學品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
市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經濟信息化、發展改革、公安、交通港口、環保等部門,制定本市禁止、限制、管控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使用、運輸等的目錄。
第五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專項監管部門舉報;對舉報有功人員,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或者專項監管部門給予獎勵。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專項監管部門應當為舉報者保密。
本市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五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專項監管部門應當通過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對危害公共安全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及處理情況予以公布。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登錄制度,在上海安全生產網上記載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的有關違法行為及處理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進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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