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推進貨運出租汽車運輸的健康發展,維護貨運出租汽車運輸經營者和貨主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交通和城市面貌的改善,根據《上海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定義)
本規定所稱的貨運出租汽車運輸,是指承運人使用貨運汽車,按照托運人的意愿提供零星貨物運輸服務,并且按照里程、時間收費的經營活動。
第三條(適用范圍)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貨運出租汽車運輸及其相關活動的,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交通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交通委)負責本市貨運出租汽車運輸的管理,其所屬的上海市城市交通運輸管理處(以下簡稱市運輸管理處)負責本市貨運出租汽車運輸的具體管理。
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區(縣)運輸管理所(署)按照規定的職責,具體負責轄區內貨運出租汽車運輸的管理。
本市計劃、公安、物價、稅務、技監、工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本市貨運出租汽車運輸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運力額度)
貨運出租汽車的運力投放實行額度管理。
市交通委應當根據市場需求和城市交通條件,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制訂每年的新增運力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經營條件)
從事貨運出租汽車運輸活動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哂信c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和經營場所;
?。ǘ┯薪泹徫慌嘤柡细竦臓I運調度人員和駕駛人員;
?。ㄈ┯邢鄳慕洜I管理制度;
(四)具有50輛以上符合要求的貨運汽車。
第七條(車輛的條件)
用于貨運出租汽車運輸的車輛,必須達到下列要求:
(一)符合規定的車型、車廂、車輛標識;
?。ǘ┚哂泄步煌ü芾聿块T核發的專用牌照;
?。ㄈ┚哂心苁褂靡夯蜌饣蛘咛烊粴獾募夹g裝置;
(四)車頂裝有貨運出租汽車的專用頂燈;
?。ㄎ澹┰隈{駛室規定位置安裝統一的計價器,放置駕駛員服務卡。
有關車型、車廂、車輛標識的具體要求,由市交通委另行規定。
第八條(申請和許可)
需要從事貨運出租汽車運輸活動的,應當向市運輸管理處提出申請,并且提供符合第六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和資料,經市運輸管理處審批,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并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和專用車輛牌照后,方可經營。
第九條(經營范圍)
貨運出租汽車運輸經營者應當在核定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條(變更和歇業)
貨運出租汽車運輸經營者需要合并、分立的,應當事先向市運輸管理處提出申請,并按照原申請審批程序辦理有關手續;需要遷移、改名的,應當在向有關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的十天內向市運輸管理處辦理備案手續。
貨運出租汽車運輸經營者需要歇業的,應當事先向市運輸管理處繳銷有關證件、發票,并向所在地的工商、稅務部門辦理歇業手續,向公安部門辦理車輛牌照的更換手續。
第十一條(供車點的設置)
貨運出租汽車運輸經營者需要在機場、火車站、客運碼頭、長途汽車站、大型超市和其他貨物集散地設置貨運出租汽車運輸供車點的,應當經市運輸管理處批準,并根據需要配備調度管理人員。
貨運出租汽車運輸供車點必須向全行業開放,設置單位不得壟斷貨源。
供車點需占用道路的,應當經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服務方式)
貨運出租汽車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行業服務規范,為托運人提供電話預約、定點供車、即時要車、包車等方式的營運服務及與其配套的搬運裝卸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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