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根據2009年10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上海市旅游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4年12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上海市旅游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本市旅游業的發展,合理開發、有效保護旅游資源,規范旅游市場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旅游業,是指利用旅游資源和設施,為旅游者提供游覽、住宿、餐飲、交通、購物、娛樂、信息等服務的綜合性產業。
本條例所稱的旅游資源,是指可以為發展旅游業開發利用,具有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自然資源、歷史人文資源和其他社會資源。
本條例所稱的旅游經營者,是指旅行社、導游服務公司、旅館、旅游集散站、景區(點)經營者、網絡旅游經營者和旅游線路經營者等從事旅游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旅游的促進和發展,旅游的規劃編制和資源保護,旅游經營者的經營活動和旅游者的旅游活動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旅游業發展應當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協調,突出都市旅游特點,遵循統一規劃、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堅持旅游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相結合,堅持旅游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市旅游工作的組織和領導,把旅游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旅游工作協調機制,對旅游公共服務、旅游產業發展、旅游市場監管和旅游形象推廣進行統籌協調。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旅游工作的組織和領導,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旅游發展規劃,制定并組織實施有利于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促進旅游業與相關產業的協調發展。
經國家和本市確定的特定旅游區域管理機構可以對本區域旅游公共服務、旅游產業發展、旅游市場監管和旅游形象推廣進行統籌協調。
主要景區(點)所在地的鎮、鄉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旅游資源保護利用、旅游產業發展、旅游安全監督、旅游環境秩序維護和文明旅游宣傳等工作。
對促進旅游業發展作出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區、縣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統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游規劃的編制、旅游業促進、旅游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組織協調,以及旅游經營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保障和促進旅游業的發展。
第七條旅游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加入相關行業協會。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服務規范,加強行業自律,并可以根據會員需求,開展為會員提供服務、組織市場拓展、參與旅游促銷、發布市場信息、推介旅游產品、進行行業培訓和交流等活動。
第二章旅游促進與發展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旅游發展專項資金。旅游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城市形象宣傳、旅游公益設施的建設和重大旅游促進活動的組織等。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涉及景區(點)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環境衛生、供水供電、自然環境和文化遺產保護等配套設施的建設資金給予支持。
第九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待開發的旅游建設項目庫,指導具有地方特色和文化內涵的旅游項目的投資;為境內外投資者參與旅游業的開發和建設,提供信息,幫助協調;對重點旅游區域和帶動地區經濟、文化發展的旅游建設項目,給予政策支持。
境內外企業采取參股、兼并、收購或者遷移總部等方式來滬開展旅游經營活動的,享受與本市旅游企業同等待遇。法律、法規對其有特別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推進本市工業、農業、商業、體育、科技、文化、教育和衛生等社會資源的開發,實現旅游業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創新文化旅游、會展旅游、體育旅游、水上旅游、鄉村旅游、醫療旅游、老年旅游、研學旅行等旅游產品,推動休閑度假旅游與觀光旅游共同發展。
本市在區域開發中應當統籌考慮城鄉居民休閑度假需求,加強設施建設,完善服務功能,合理優化布局,營造城鄉居民休閑度假空間。
本市編制和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海洋功能區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相關旅游項目、設施的空間布局、建設用地以及用海和海岸線占用需求。
第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旅行社可以組織當地旅游團隊直接來本市進行旅游活動。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行社及其組織的來滬旅游團隊提供便利。
第十二條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本市旅游形象宣傳計劃,建立境內外旅游宣傳網點,通過大眾傳媒、境內外合作交流等各種渠道和形式,加強對本市城市形象、主要景區(點)以及重大節慶、賽事、會展等活動的宣傳。
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結合地方特色和文化特點開發旅游產品。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區域旅游資源特色和旅游產品優勢,確定旅游整體形象和宣傳推介主題,扶持旅游產品的開發,促進旅游市場的拓展。
第十三條國有旅游資源經營權經批準有償出讓的,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通過拍賣、招標等方式進行。
第十四條本市推進完善旅游公共服務體系,為旅游者提供高效的信息咨詢服務、安全保障服務、交通便捷服務、便民惠民服務。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建立旅游監測和旅游公共信息服務平臺,無償向旅游者提供景區(點)、線路、交通、氣象、客流量預警等旅游信息和咨詢服務,根據需要設置旅游咨詢中心;推進旅游公共服務進社區,加強對社區的旅游宣傳,為社區居民旅游出行、旅游投訴維權提供便利。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旅游者集中場所推進公共衛生設施及無障礙設施建設與改造、無線局域網絡覆蓋,完善高速公路服務區的旅游服務功能。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引導社會資本和社會力量參與旅游公共服務。
第十五條本市制定公共客運規劃時,應當聽取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安排公共客運線路和設置站點時,應當兼顧旅游發展的需要。
本市市內旅游線路規劃,應當納入城市交通線網規劃。
本市旅游線路及其設施的配置,應當與公共客運線路及其設施的配置相協調。
第十六條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建設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在機場、火車站、碼頭等公共交通樞紐站點和主要景區(點)合理設置或者安排旅游團隊車輛臨時上下客點。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建設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的相關規定,在高速公路、城市道路上設置主要景區(點)和公共交通樞紐站點的指引標志。
第十七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開展旅游統計分析,建立旅游信息管理系統,實現區域間旅游信息互通,并向公眾發布相關旅游信息。
市統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完善旅游統計指標體系和調查方法,建立科學的旅游發展考核評價體系,開展全市旅游產業監測。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旅游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報送統計信息。
第十八條本市建立假日旅游預報制度和旅游警示信息發布制度。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假日期間及放假前一周,通過大眾傳媒逐日向社會發布主要景區(點)的住宿、交通等旅游設施接待狀況的信息。
相關旅游區域發生自然災害、疾病流行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財產安全情形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相關部門發布的通告,及時向旅游經營者和旅游者發布旅游警示信息。
第十九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游安全工作的領導,將旅游安全作為突發事件監測和評估的重要內容,建立旅游安全聯動機制,組織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旅游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開展應急演練。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旅游突發事件。
公安、消防、衛生計生、食藥監、質量技監、交通、綠化市容、旅游、商務、文化、體育等依法負有審批、處罰等職責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實施旅游安全監督管理,逢重大節慶、賽事、會展等活動進行重點安全檢查。
第二十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為旅游電子商務提供相應的保障和公共服務,鼓勵企業建立旅游電子商務平臺,開發網上信息查詢、預訂和支付等服務功能,實現網上旅游交易。
第二十一條鼓勵利用有關專業會議、博覽交易、文藝演出、體育賽事、科技交流等活動,促進旅游業的發展。有關組織機構在協調安排年度展覽計劃時,應當優先考慮規模大、國際化程度高、對旅游業促進作用明顯的展覽項目。
第二十二條本市推進發展郵輪、游船、游艇等水上旅游,加大水上旅游公共設施的投入和建設力度,推進水上旅游航線和產品開發,加強水上旅游的宣傳和推介。
市旅游、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結合旅游發展的實際需要,會同市發展改革、規劃、口岸服務、水務(海洋)、海事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區、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水上旅游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市發展改革、交通、口岸服務、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協同推進郵輪、游船和游艇碼頭的建設,完善相關的旅游服務功能和配套設施,協調口岸監管部門提高郵輪口岸通關服務和綜合管理水平。
市質量技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市旅游、交通、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水上旅游服務標準。旅游、交通、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水上旅游市場監管,引導水上旅游經營者提供優質服務。
第二十三條本市推進開發鄉村旅游資源,促進發展鄉村旅游。市旅游、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制定支持鄉村旅游發展的相關政策。區、縣旅游、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鄉村旅游的推介,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鄉村旅游服務提供培訓、指導。
市質量技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市旅游、農業、公安、工商、環保、食品藥監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鄉村旅游服務的相關標準。
第二十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協調年度節慶活動計劃,鼓勵旅游經營者開發節慶旅游產品,培育具有影響力、公眾參與性強的特色節慶活動。每年在舉辦上海旅游節活動前,組織單位應當預先發布活動信息,協調與旅游節活動相關的事宜。
第二十五條在本市舉辦重大節慶、賽事、會展等活動,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制訂旅游住宿保障方案,協調各類住宿資源,滿足住宿要求。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組織本市居民利用家庭住房自愿為參加前款所列旅游活動的旅游者提供住宿,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六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提供信息、幫助協調等方式,促進研制和開發具有本市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培育體現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品牌。
本市加強特色商品購物區建設,鼓勵社會組織推出旅游商品推薦名單。鼓勵企業為旅游者購買商品提供金融、物流等便利服務。
第二十七條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旅游發展的實際情況,會同市發展改革、文物、商務、綠化市容、文廣影視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促進旅游消費的政策措施。
第二十八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旅游院校、專業的建設,促進旅游科研、教學和職業培訓工作,培養旅游專業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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