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同市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9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長:耿彥波
二OO九年九月十五日
大同市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的維護和管理,確保行人和車輛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道路、廣場鋪裝的電力、通訊、有線電視、交通信號、照明、燃氣、熱力、供水、排水、環境衛生等各種地下設施檢查井、閥門井、消火栓、雨污排水井等的井蓋、井箅及其附屬設施(以下統稱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市政設施管理機構根據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的委托,負責城市井蓋的具體管理工作。
市城市規劃、公安、廣播電視、市容環境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井蓋由其產權單位負責巡查、養護、維修管理。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間約定管理責任的,從其約定。
涉及地下管線的施工工地、拆遷區域以及未經竣工驗收確定責任管護單位的井蓋,由建設單位負責管護。
變更管護責任的,當事人雙方應當辦理交接手續。
第五條 井蓋必須符合國家或地方產品質量標準。井蓋安裝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符合有關的設計和施工技術規范。城市道路范圍內的井蓋安裝工程竣工,必須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井蓋設施應當完好無翻蓋,井體頂面與周圍路面要齊平,相對高差要符合有關行業技術規范,確保行人和車輛通過時無響動、不移位、不損壞。對不符合質量標準及設計和施工技術規范的井蓋,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施工單位維修和更換。
第六條 井蓋必須標明檢查井的使用性質和產權單位。沒有標志的,應當由井蓋產權單位負責更換。禁止不同類別的井蓋混用。
第七條 井蓋設施產權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井蓋設施管理檔案,并將現有井蓋設施位置、規格、材質、數量以及新建、改建、廢棄井蓋設施等資料,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二)建立井蓋設施的巡查管理制度和維護責任制度,進行日常巡查管護。發現井蓋缺失、損毀、移位、震響,應當立即予以補裝、更換、維修;發現井蓋設施下沉、塌陷,應當立即設置警示標志、采取排險措施,及時進行維修。
(三)接到投訴或者維修通知后,應當在2小時以內到達現場,對缺失、損毀的井蓋,立即予以補裝、更換;對下沉、塌陷的井蓋設施,立即采取排險措施,及時進行維修。
第八條 井蓋產權單位應當公布服務電話,建立聯動機制。巡查中發現不屬于本單位產權的井蓋缺失、損毀的,應當立即設立警示標志,并通知相關產權單位及時進行補裝、更換或者維修,并在該產權單位工作人員未到達現場之前做好安全防護措施。
第九條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及其管理機構應當加強井蓋的監督管理。發現井蓋缺失、損毀或接到舉報電話,應當立即通知產權單位及時進行補裝、更換或者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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