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燃氣安全管理,保障燃氣的正常供應和安全使用,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燃氣是指天然氣、人工煤氣、液化石油氣等氣體燃料。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的規劃、建設、經營、使用、設施保護及燃氣器具的生產、銷售、安裝、維修等安全管理活動。
第四條 燃氣安全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統一規劃、協調發展、節能高效、優先保障居民用氣的原則。
第五條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燃氣行政管理部門。
各縣燃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各區燃氣管理工作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管理。
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發展與改革、規劃、質量技術監督、工商、環境保護、公安消防、價格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燃氣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燃氣設施安全的義務,對破壞燃氣設施以及可能造成燃氣事故的行為有權制止和舉報。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 市、縣燃氣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本地區的燃氣發展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工程項目和建設燃氣供應站(點),應當符合燃氣發展規劃,進行環境保護論證和安全評價,并按照國家有關建設項目審批程序報有關部門批準后實施。
因建設需要確須改動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燃氣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改動燃氣設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負擔。建設單位申請改動燃氣設施,涉及規劃等其他部門的,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 城市的建設和改造,應當依照燃氣發展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
燃氣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室內燃氣設施的設計和施工,堅持安全、美觀、方便生活的原則。
第九條 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承擔,嚴格執行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
第十條 燃氣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經驗收合格的燃氣工程,燃氣供應企業應當及時供氣。
燃氣工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供氣單位應當建立完整的燃氣工程技術檔案。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依法批準的燃氣工程項目的施工安裝。
第三章 燃氣經營安全
第十二條 管道燃氣的經營實行特許經營制度,其他燃氣的經營實行許可經營制度。
從事管道燃氣輸配和銷售經營活動,須經市燃氣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確定特許經營者,并簽訂特許經營協議。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為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的用戶提供氣源。
第十三條 燃氣經營企業及燃氣供應站(點),應當由燃氣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資質審查,經審查合格領取《城市燃氣企業資質證》或《供氣許可證》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方可供氣。
第十四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設項目符合城市燃氣規劃,工程驗收合格;
(二)有穩定和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
(三)有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并達到安全運行的要求;
(四)燃氣生產、輸配、儲存、充裝、供應等設施符合國家的相關標準和消防安全、建設質量要求;
(五)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本和經過燃氣專業培訓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及操作人員;
(六)有完善的經營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七)有包括基建、生產運行、技術設備、物資、安全生產等完整的資料和檔案;
(八)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搶險預案,有與供氣規模相適應的搶險機構、人員、儀器、設備和交通工具;
(九)從事液化石油氣經營的企業,有運輸、裝卸、儲存、灌裝、殘液回收等完整的生產設施;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燃氣供應站(點)應當由具有燃氣經營資質的燃氣企業設立,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營業場所;
(二)有符合國家燃氣質量標準的穩定氣源;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燃氣設施和消防設施;
(四)有相應數量、經過專業培訓合格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
(五)有健全的規章制度和安全責任制度。
煤礦單班入井(坑)作業人數限員規定…
山西省防范瞞報生產安全事故行為規定
山西省遏制礦山企業瞞報生產安全事故…
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2022年修訂】
山西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
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廢止】
山西省煤炭管理條例
山西省環境保護條例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
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山西省道路運輸條例
太原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
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標準化工作實施方案
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2016年修訂】【…
山西省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山西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