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條例》及本辦法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 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試點的基礎上,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辦法,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第四條 工傷保險基金在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呂梁市、忻州市可先從縣級統籌起步,逐步向市級統籌過渡。
省屬國有重點煤礦和平朔煤炭工業公司、太原煤氣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工傷保險基金統籌,委托省煤炭工業行政部門辦理,但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由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
第五條 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
用人單位初次繳費費率,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根據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范圍,按統籌地區行業基準費率確定。營業范圍跨行業的按風險相對較高的行業確定;無法確定的,以統籌地區平均繳費率確定。
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一至三年浮動一次繳費費率。
第六條 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于下列項目的支出:
(一)工傷醫療費;
(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三)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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