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應急預案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總則,包括編制目的、編制依據、工作原則和適用范圍等。
(二)應急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包括領導機構、工作機構、地方機構或現場指揮機構、專家組等。
(三)預防與預警機制,包括信息監測與報告、預警分級標準、預警發布或解除的程序和預警響應措施等。
(四)應急響應,包括分級響應程序、信息共享和處理、通信、指揮和協調、緊急處置、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群眾的安全防護、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新聞報道等。
(五)后期處置,包括善后處置、社會救助、保險、調查與評估、恢復重建等。
(六)應急保障,包括人力資源保障、財力保障、物資保障、醫療衛生保障、交通運輸保障、治安維護、通信保障、科技支撐、宣傳、培訓和演習等。
(七)附則,包括名詞術語和預案解釋、預案管理與更新、國際溝通與協作、獎勵與責任、制訂與解釋部門、預案實施或生效時間等。
(八)附錄,包括與本部門突發事件相關的應急預案、工作流程圖、相關單位通信錄、應急資源情況一覽表、標準化格式文本等。
第十三條 應急預案制訂單位起草應急預案過程中,應當征求應急預案涉及的有關單位意見,有關單位要在征求意見函發出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 省總體應急預案按照以下編制審核程序制定和公布實施:
(一)立項。由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提出書面立項報告,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正式立項。
(二)起草。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組織專門工作小組進行起草,并組織征求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意見,召開專家評審會進行評審。
省總體應急預案的內容體系按照國務院辦公廳《省(區、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框架指南》(國辦函〔2004〕39號)編制。
(三)審定。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提出省總體應急預案編制或修訂說明,按程序報送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秘書長、常務副省長審定后,提請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由省長簽發。
(四)印發。省總體應急預案經省長簽發后,以省人民政府名義印發。
(五)發布。省總體應急預案正式印發后,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應會同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及時向社會發布。
第十五條 省級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按照以下編制審核程序制訂和公布實施:
(一)立項。由負責該項工作的省直或中央駐晉有關部門(單位)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立項報告,按程序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秘書長、常務副省長審定同意后正式立項(晉政發〔2006〕17號文件中已明確的專項應急預案可不再履行立項程序)。
(二)起草。省級專項應急預案立項后,主辦部門(單位)成立預案編制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和省總體應急預案、上級部門相關專項預案,結合本專項工作實際情況進行起草。草案經主辦部門(單位)審定,并征求預案中涉及的其他有關部門意見后,報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初審。
省級專項應急預案內容體系按照本專業(本部門)有關應急預案編制導則編制。
(三)審定。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會同主辦部門(單位)組織專家對初審后的預案進行評審,主辦部門應在評審前5日將待評預案印發各專家。評審時應提交以下相關材料:編制背景、編制原則、編制過程及主要內容等,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對分歧意見的處理結果和依據,應予以說明的其他事項。專家原則上不少于7人。專家評審后應提出《預案評審意見書》。
主辦部門(單位)根據專家意見對預案進行修改,同時征求省人民政府法制辦意見。
修改后的應急預案及相關資料(預案報審稿、相關部門會簽意見、意見采納情況、《預案評審意見書》)等上報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按照公文處理程序,報分管副秘書長、秘書長、分管副省長審發。
(四)印發。省級專項應急預案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
(五)發布。省級專項應急預案正式印發后,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會同主辦部門(單位)、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及時通過政府網站、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媒體向社會發布。涉密的專項應急預案,應按照保密要求公布應急預案簡本或簡明操作手冊。
第十六條 省級突發事件部門應急預案按照以下編制審核程序制訂和公布實施:
(一)立項。由負責該項工作的省直部門或中央駐晉有關部門(單位)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立項報告,按程序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秘書長、常務副省長審定同意后正式立項(晉政發〔2006〕17號文件中已明確的部門應急預案可不再履行立項程序)。
(二)起草。省級部門預案立項后,主辦部門(單位)成立預案編制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和省總體應急預案、上級部門相關專項預案,結合本部門(單位)實際情況進行起草,并由預案制訂單位征求預案中涉及的其他有關部門意見后,組織專家評審。
省級部門應急預案內容體系按照本專業(本部門)有關應急預案編制導則編制。
(三)審定。省級部門應急預案經主辦部門(單位)審定后,報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審定。同時上報編制背景、編制原則、編制過程及主要內容等,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對分歧意見的處理結果和依據,應予以說明的其他事項,有關部門的會簽意見。
省級部門預案經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審定后,主辦部門(單位)按照公文處理程序報省人民政府,由分管副省長審發。
(四)印發。省級部門預案經分管副省長審發后,由主辦部門(單位)印發并注明“經省人民政府同意”。
(五)發布。省級部門預案正式印發后,主辦部門(單位)應及時向社會發布。涉密的部門應急預案,應按照保密要求公布應急預案簡本或簡明操作手冊。
第十七條 應急預案實行備案制度。總體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備案。鄉鎮(街道)等基層政權組織制訂的應急預案報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備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報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備案。大型活動應急預案在活動舉行前15日內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和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應急預案制訂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有關規定,確定應急預案密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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