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應急預案修訂
第十九條 應急預案制訂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按制訂應急預案的程序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第二十條 各級各類應急預案原則上每三年修訂一次,有關法律、法規對應急預案修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應急預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訂單位應當結合實際情況,適時修訂: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二)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職責調整。
(三)相關單位機構或職責發生變化。
(四)應急預案制訂單位認為應適時修訂的其他情形。
相關單位人員發生變化時,要及時更新通訊錄。
第二十二條 預案中涉及的有關部門(單位)對實施期間的應急預案,認為有必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改的,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應急預案制訂單位。應急預案制訂單位應認真研究,及時反饋研究結果。
第四章 應急預案宣教培訓和演練
第二十三條 專項預案、部門預案正式印發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應組織該預案涉及的相關部門(單位)要在一個月內召開領導組(指揮部)成員單位會議,學習熟悉預案,明確各部門(單位)的職責。
第二十四條 應急預案應列入應急知識宣教培訓內容,其中涉及公眾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應作為重點。應急預案制訂單位應制作有關應急預案宣傳普及材料,向公眾免費發放。
第二十五條 所有承擔預案規定職責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應將應急預案培訓納入公務員培訓考核內容,尤其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各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要學習熟悉應急預案,確保應急預案中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第二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要結合應急預案制訂年度演練計劃。針對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應急工作的實際,組織應急預案演練。
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年至少組織一次;部門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每兩年至少演練一次;大型活動應急預案應在活動舉辦之前至少開展一次綜合性演練;鄉鎮(街道)等基層政權組織,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的應急預案行動方案每兩年至少演練一次。
第二十七條 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要進行認真評估總結,并對應急預案進行相應的修訂完善。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省有關部門(單位)組織的綜合性應急演練評估報告應報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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