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四川省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的決定》已經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省人民政府對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規章進行了清理,決定對《四川省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1996年2月29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發布)作如下修改:
1、刪去第十七條中“沒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字樣和第十九條中“沒收其非法所得,可”字樣。
2、在第十七條、第十九條中“罰款”一詞后增加一句:“但罰款數額不超過1000元”。
3、第十八條中“5000元”修改為“1000元”。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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