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護從業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條例。
在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傷害的生產安全事故,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依靠科學管理和技術進步,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群眾參與監督、社會廣泛支持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其他從業人員對安全生產負崗位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作業規程以及安全技術措施等相關規定。
第五條 安全生產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分別對本行政區域、本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是安全生產工作綜合監督管理的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組織領導和綜合監督管理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各自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安全生產實行分級監督管理,其職責劃分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照本條例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援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以及舉報生產安全事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重大安全隱患的有功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專職從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人員建立必要的激勵保障機制。
第二章 安全生產職責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是:
(一)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組織、督促、支持各有關部門、單位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保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實施;
(二)將安全生產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指標體系,實施安全生產綜合目標管理、考核;
(三)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意識;
(四)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加大財政對公共設施安全、隱患治理的投入,制定和完善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指揮體系;
(五)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組織制定、完善安全生產標準、規范,組織、指導、協調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二)指導、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具體實施安全生產綜合目標管理和考核工作;
(三)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組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四)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條例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實施行政許可和監督管理;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實施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標準、規范;
(二)督促、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實施安全生產工作目標管理,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與生產、施工同時計劃、布置和落實。
(四)組織、指導排查事故隱患并督促整治;
(五)協助生產安全事故調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實事故處理的有關決定;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備必要的人員具體從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并根據本條例分級管理的原則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鄉鎮、街道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檢查;
(一)宣傳、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執行和督促落實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作出的安全生產決定;
(三)對行政區域內的公共設施安全隱患組織排查,提出整治意見,并協助落實;
(四)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進行糾正;緊急情況下,可以責令生產經營單位暫停作業;
(五)按本條例規定接受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托按簡易程序實施行政處罰;
(六)對重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重大隱患及時向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
(七)協助上級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置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二條 工會依法維護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合法權益,對安全生產工作實行民主監督和民主管理;
(一)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措施,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二)對安全生產提出合理化建議;
(三)對侵犯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益的行為提出解決建議或者要求糾正;
(四)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三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協助做好事故隱患排查、整治和事故善后處理工作,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應當及時向當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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