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預防、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健康、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必須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義務,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預防生產安全事故、職業危害,并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職業危害的后果承擔全部責任。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團體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參照本規定執行。
法律、法規、規章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組織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健全制度,完善措施,嚴格管理,保障安全生產。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生產標準、規范、作業規程以及安全技術措施等相關規定,并接受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履行情況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實行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崗位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組織實施和綜合管理監督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各自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管理責任。
第二章 責任內容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二)建立健全和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三)依法建立適應安全生產工作需要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按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繳存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接受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每季度至少組織督促、檢查一次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完善應急救援條件,開展應急救援演練,并按規定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備案;
(七)及時、如實按規定報告生產安全事故,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處理的有關工作;
(八)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定期公布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認真聽取和積極采納工會、職工關于安全生產的合理化建議和要求。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一)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制度;
(二)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論證、評價和管理制度;
(三)設施、設備綜合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設施、設備維護、保養和檢修、維修制度;
(四)有較大危險、危害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五)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
(六)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七)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和管理制度;
(八)安全生產檢查及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制度;
(九)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和責任追究制度;
(十)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管理考核制度;
(十一)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十二)現場安全管理和崗位安全生產標準化操作制度;
(十三)安全生產會議管理制度;
(十四)應急救援預案和應急體系管理制度;
(十五)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十六)消防、運輸、儲存、防災等其他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制度,并將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目標分解到各部門、各崗位,明確責任人員、責任內容和考核獎懲要求。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內容:
(一)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目標;
(二)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目標;
(三)管理科室、車間、分公司等部門及其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目標;
(四)班組和班組長的安全生產責任、目標;
(五)崗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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