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落實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范和減少各類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省政府令第225號)、《國務院安委會關于印發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通知》(安委〔2010〕2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制發的規范性文件對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屬地監管與分級監管相結合,以屬地監管為主”和“誰主管、誰負責”、“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安全生產崗位責任(一崗雙責)制度。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依據《四川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規定》(省政府令第216號)和有關規定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主體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的規定,承擔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一崗雙責制”,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綜合監管領導責任,承擔安全生產綜合協調、監督、指導責任,定期向第一責任人報告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履職情況;其他負責人對分管業務工作范圍內與安全生產直接或間接相關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在研究、部署、檢查相關工作時,對安全生產工作同時研究、同時部署、同時檢查,定期向第一責任人報告安全生產履職情況并通告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
第六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監督、檢查下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同級政府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行業或領域實際,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定期向同級政府報告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通報安全生產有關工作情況。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按照屬地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以屬地監管為主的原則進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央在川和省屬重點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中央在川企業和省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川辦發〔2004〕29號)規定執行。
第二章 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將安全生產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與經濟和社會發展工作同時安排、同時部署、同時檢查、同時考核和獎懲。
(二)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組織、督促;支持各有關部門、單位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督促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從人員、職責、經費、其他必要手段等多方面確保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有效開展。
(三)采取多種形式,提供有效保障條件,支持、督促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政策和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安全生產意識和能力。
(四)加強產業政策引導,調整和優化產業結構,淘汰不符合產業政策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藝和設施,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提升安全生產保障能力。
(五)建立健全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組織保障體系和執法監察體系,落實人員編制、職責、經費、裝備,確保與安全生產工作條件和任務相適應。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激勵保障機制,把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指標體系,實行“一票否決”。完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考核獎懲制度,落實“一崗雙責”,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領導干部政績考核范圍。
(七)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生產經營單位嚴格監督檢查;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立即督促有關單位及時處置和排除;組織開展公共設施、場所、重點行業、重點領域的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八)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等影響安全生產的行為,依法關閉不符合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九)加大安全生產投入,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和支撐體系建設。加強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有關部門建立完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制度;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和成果轉化,提高安全生產水平;推廣運用信息化等手段,提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水平。
(十)建立健全應急救援體系,加強應急管理機構建設,編制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建立基層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配備適應搶險救援實際需要的裝備,建立安全生產應急指揮平臺和高效運轉的預警、聯動機制,領導和組織指揮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十一)及時統計和上報生產安全事故,組織事故調查,或授權、委托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對調查報告作出批復,并督促有關部門落實處理意見,依法依規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責任,并向社會公布事故調查處理結果。
(十二)建立舉報獎勵制度,鼓勵公眾監督舉報各類安全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重大違法行為,對舉報生產安全事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重大安全隱患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十三)應當履行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在本級政府領導下開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方針、政策;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協調和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審定和分解下達年度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制定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細則,指導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具體實施相關考核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調查、研究轄區安全生產情況,提出安全生產工作重大措施建議;監督檢查、指導協調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對下級人民政府、同級政府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并定期進行督促檢查;組織轄區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承辦安委會的會議和重要活動,督促、檢查安委會會議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承辦同級人民政府和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事項。
第三章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共同職責:
(一)認真宣傳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等有關規定,將安全生產工作與經濟發展、行業(領域)管理的有關工作協調一致,同時計劃、安排、布置、檢查和總結。
(二)加強生產安全事故預防,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過程中遇到的矛盾、困難和問題,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及時組織、指導、督促、協調有關單位消除所涉及行業領域的安全隱患。
(三)按照本級政府要求,組織或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在職責范圍內負責落實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有關責任追究。
(四)加強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建立完善應急預案體系,根據實際情況組織演練;加強部門間的應急協同聯動,充分利用有效資源,及時妥善處置安全生產突發事件。
(五)積極參加安全生產重大活動,組織實施和完成本級政府及其安委會下達的安全生產工作目標和綜合目標任務,嚴格管理和考核。
(六)負責督促、指導本行業(領域)、系統內企事業單位依法開展新、改、擴建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
(七)依據有關規定負責和承辦上級或同級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委員會以及相關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安全生產其他工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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