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1.負責對餐飲服務環節、保健食品、化妝品、藥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監督檢查餐飲服務、保健食品、化妝品、藥品生產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防范餐飲服務環節、保健食品、化妝品、藥品安全事故的發生。指導食品消費環節、保健食品、化妝品、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督促餐飲服務環節、保健食品、化妝品、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學習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2.加強餐飲服務環節、保健食品、化妝品、藥品安全應急管理工作,編制應急預案和組織演練,配合有關部門加強部門間的應急聯動,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和減少損失。
(三十三)電力監督管理部門。
監督檢查電力安全生產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組織開展電力安全生產大檢查、安全生產專項檢查,組織發電機組并網安全性評價;按照職能分工,開展水電站大壩安全監管、電力可靠性監管和重要用戶供用電安全監管等工作;與政府有關部門共同組織電力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三十四)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直屬事業單位。
1.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督促所屬企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各類人員的安全技術素質,確保企業安全生產。
2.針對本行業(系統)特點經常組織召開安全生產會議,布置各階段安全生產工作。
3.組織本行業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活動,糾正各種違章行為,消除事故隱患,防止各類事故發生。
4.負責本行業所屬企業的隱患排查及隱患整治工作,摸清企業重特大隱患情況,并督促企業整改。
第十二條 有下屬企事業單位的其他部門,負責監督管理下屬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并對其安全生產工作進行考核和獎懲。
第十三條 市(州)、縣(市、區)級有關部門與省級有關部門的職責不對應的,由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各地實際作出界定。
第四章 責任落實保障措施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由政府主要負責人或者委托政府分管負責人召集有關部門參加,分析、部署、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防范安全生產事故的工作,會議應當作出決定并形成紀要。會議紀要應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會議確定的各項防范措施由同級人民政府督查機
構跟蹤督查。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地區容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并產生較大負面影響的單位、設施和場所進行嚴格檢查,采取防范措施。容易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具體單位、設施和場所名單及其整改責任部門,由同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確定。
第十六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政府有關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應當互相配合,需共同開展檢查的,實行聯合檢查;分別進行檢查的,應當互通情況,對發現的問題應由相關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相關部門并形成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有關部門在安全生產檢查時,應當將檢查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以及下達的執法文書、督促整改情況做出書面記錄,采用錄音、錄像、照相等有效手段留下詳實證據,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記錄在案,及時向本部門負責人報告。
第十七條 建立重大安全隱患整改督辦制度。對生產安全事故暴露出來的以及安全生產督查、檢查中發現的生產安全重大隱患,各級人民政府安委會或其辦公室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向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下達隱患整改意見書并督促整改,收到隱患整改意見書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負責落實整改。
重大安全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安全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未排除的,不得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第十八條 建立隱患整改綜合執法制度。對拒不執行隱患整改意見或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根據隱患所在單位的具體情況由涉及的相關部門及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對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對拒絕、阻礙、干擾監督工作的,要立即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凡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要依法進行查處,嚴肅追究有關單位、部門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安全生產和自然災害預報預警預防體系,制定和完善自然災害應急預案。氣象、應急、安全監管、交通運輸、國土資源、水利、廣電、經濟和信息化、林業、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建立災害性天氣、地質災害和生產安全事故監測和預警預報機制,形成部門聯動、信息共享、聯合協調的災害預防和救助體系,并加強災害性天氣、極端氣候及地質災害的監測預報,及時準確發布各類災害預警信息,以避免或降低帶來的生產安全事故損失。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情況應當納入領導干部年度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作為領導干部、領導班子領導能力的重要指標及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據。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半年跟蹤落實、年終考核,并予以通報。
凡未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并因此造成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必須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領導班子成員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出現重大問題的,對提拔使用和評先評優實行一票否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沒有完成年度生產安全事故控制指標,實行一票否決,并取消評先評優資格。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凡涉及相關表彰獎勵的,應事先征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其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及其后果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未定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后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主要負責人,是指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正職負責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職職責的副職負責人;本規定所稱分管負責人,是指負責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職負責人。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期間,有關部門的職能發生變動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部門履行原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并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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