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繳存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用于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的專項支出。
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其使用和管理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遲(緩)存、少存或者不存,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從業人員攤派。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建立新員工上崗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脫崗轉崗員工上崗前專項安全教育培訓、從業人員再教育和再培訓等制度,并健全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檔案,由負責考核人員和從業人員本人簽名后妥善保存。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由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機構進行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培訓,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資格證書的頒發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不同崗位制定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內容,其內容包括:
(一)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以及相關技術規范等;
(三)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崗位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
(四)安全設施、設備、工具、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維護和保管知識;
(五)生產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識和應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識;
(六)其他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生產流程各環節、各崗位推行崗位安全生產標準化操作,教育從業人員嚴格遵守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標準和操作規程。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用先進的工藝設備,利用先進的管理技術和手段,進行生產經營活動過程的監測監控,及時制止不安全行為和消除事故隱患。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為從業人員配備、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據安全標準、規程、規范和實際工作需要應當為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必須免費提供。禁止以現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
(二)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三)勞動防護用品的數量必須符合規定和實際工作需要;
(四)教育、監督從業人員正確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查、檢測,嚴格記錄。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用現場動態控制、遠程數據和影像監控等先進技術和設備對重大危險源實施監控,確保預警控制靈敏高效。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名稱、地點、性質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救援預案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和《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的規定,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從業人員職業衛生檔案和職業監護檔案,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預防和減少作業場所職業危害,保障從業人員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第二十二條 生產企業和商場、賓館、餐飲、娛樂、學校、醫院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要求并保持暢通,其指示標志應當醒目,商住樓經營部分與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應當分開設置。禁止將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占用和設置隔離欄。
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區域、生活區域、儲存區域之間應當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不得與員工宿舍設在同一座建筑物內。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維護、保養、檢測必須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維護、保養、檢測記錄應當包括安全設施、設備的名稱和維護、保養、檢測的時間、人員、問題等內容,并保存不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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