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園林建設、風景名勝建設工程;
7.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工程;
8.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9.軍事工程檔案資料中,除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穿越市區的地下管線走向和有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
(二)涉及本條第(一)項建設工程的各專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工程專業主管部門)的業務管理檔案。
(三)城建檔案館(室)認為有保存價值的其他建設檔案資料。
第十三條 (移交要求)
建設檔案的移交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檔案資料是原件。
(二)檔案資料齊全、完整、準確、系統,字跡清楚、圖面整潔、規格統一;檔案資料的整理符合國家有關建設檔案整理的規范。
(三)工程竣工圖與工程實體相符,應當加蓋竣工圖章,且簽字手續完備;竣工圖的修改應符合規范要求,地下管線工程竣工圖應標注城市坐標及高程。
(四)條件具備的,還應當移交聲像檔案和電子檔案。
第十四條 (移交時限)
建設檔案的移交時限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六個月內向城建檔案館(室)移交工程竣工檔案。
(二)城市地下管線普查、日常維護形成的地下管線檔案應在普查、補繪結束后六個月內向城建檔案館(室)移交;地下管線各專業單位每年應當向城建檔案館(室)移交更改、報廢、漏測部分的管線現狀圖和資料。
(三)建(構)筑物改(擴)建和市政設施改造時,建設單位應當及時補充有關建設檔案,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六個月內向城建檔案館(室)移交。
(四)公路等交通建設工程檔案自正式運行之日起一年內向城建檔案館(室)移交。
(五)工程專業主管部門形成的、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業務管理檔案,自形成之日起每五年向城建檔案館(室)移交一次。
(六)城鄉規劃管理檔案,每年向城建檔案館(室)移交一次。
(七)各城建檔案館(室),每年向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處移交城建檔案目錄一次。
(八)其他建設檔案的移交時限,由城建檔案館(室)與移交責任單位另行商定。
第十五條 (特殊情形的檔案移交)
停建、緩建的建設工程文件材料,暫由建設單位保管;被撤銷單位的建設工程檔案,向其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建檔案館(室)移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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