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使用單位的安全職責)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建立并嚴格執行電梯使用和運行安全管理制度,設置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完整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并長期保存,編制電梯突發事件和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救援演練;
(二)將電梯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志和必要的相關信息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顯著位置,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明顯位置張貼有效的《電梯使用標志》;
(三)確保電梯安全運行的通風、溫度、濕度、電壓等條件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確保電梯報警裝置與值班室實現可靠、有效的聯系;
(四)發生電梯困人故障時,及時采取措施,安撫乘客,組織救援。出現影響電梯使用安全的嚴重事故隱患時,立即停止運行電梯,組織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五)與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應行政許可的單位簽訂電梯修理合同,與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簽訂電梯維護保養合同,組織、監督并配合電梯的修理、維護保養等工作;
(六)發生電梯安全事故時,立即組織應急救援、排險和搶救,保護事故現場,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報告;
(七)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 (住宅小區電梯安全使用管理)
住宅小區電梯安全使用管理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則:
(一)業主管理規約應當規定電梯使用、管理、維護、修理、改造、更新等專項經費的籌集和使用規則,以及應急維修處置預案的編制等事項;
(二)業主委員會按照業主管理規約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應當明確約定電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監督物業服務企業的電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監督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的電梯維護保養工作,監督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的電梯檢驗檢測工作。業主委員會應當協助物業服務企業選聘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開展電梯安全知識宣傳、規范乘客乘坐行為等工作;
(三)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住宅小區建筑區劃合理配備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將電梯使用管理的相關信息向業主公示,接受業主監督;
(四)出現不能及時整改消除的安全隱患或者異常情況,需要按規定停止使用電梯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向業主公告,并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五)物業服務企業退出項目管理前應當向業主委員會移交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電梯和完整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無物業服務企業繼續承擔電梯使用管理安全責任時,應當由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業主、業主大會或者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臨時指定物業服務企業承擔電梯使用管理安全責任。
第十七條 (定期檢驗)
在用電梯定期檢驗周期為一年。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使用標志》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電梯定期檢驗申請。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或者未張貼《電梯使用標志》的電梯,不得使用。
第十八條 (經費籌集)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依法籌集落實必要的、足額的專項經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電梯正常運行、維護保養及定期檢驗所需基本經費應當在物業服務費中列支。
電梯修理、改造、更新的經費應當依法從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沒有建立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電梯修理、改造、更新的經費應當由電梯產權所有者協商籌集。
第十九條 (乘客守則)
電梯乘客在使用電梯時應當遵守下列行為守則:
(一)閱讀電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項,注意警示標志,文明規范乘梯,不從事危及電梯運行安全的行為;
(二)遇有電梯運行不正常時,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離;
(三)遇有電梯困人故障時,及時通過轎廂內報警裝置或者電話通知電梯使用單位或者維護保養單位,服從有關工作人員指揮,積極配合救援,不采取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守則。
第四章 電梯維護保養管理
第二十條 (維護保養單位的資質要求)
電梯的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依法取得相應行政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進行。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不得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書或者有關檢驗報告,不得將承攬的業務分包或者轉包。
第二十一條 (維護保養人員的資格要求)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聘用的從事電梯維護保養的作業人員應當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作業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第二十二條 (維護保養能力的評估和確認)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簽訂電梯維護保養合同前,應當對擬維護保養電梯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維護保養所需的人員、技術、裝備和備品備件供應等進行全面評估和確認,確保其有能力保障所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運行。
第二十三條 (維護保養合同內容)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根據其維護保養電梯的安全技術狀況與電梯使用單位簽訂維護保養合同,以備查驗。維護保養合同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雙方在電梯維護保養中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二)電梯維護保養的施工性質、內容、執行的標準;
(三)電梯維護保養起止日期和維護保養的頻次;
(四)協助電梯使用單位編制電梯突發事件和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預案的義務;
(五)故障報修和應急救援抵達時間。
第二十四條 (維護保養單位的安全職責)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和電梯安裝使用維護說明,制定維護保養計劃,至少每十五日進行一次維護保養,如實填寫電梯維護保養記錄和故障情況,并歸檔備查;
(二)在電梯維護保養過程中,接受電梯產權所有者和電梯使用單位的監督,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發現嚴重事故隱患還應當及時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
(三)維護保養住宅小區電梯時,應當每月將電梯的安全狀況、維護保養情況等信息在小區內向業主公示;
(四)設立二十四小時維護保養值班電話,保證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時予以排除。接到電梯困人故障報告或者事故通知后,維修人員必須在三十分鐘內抵達其維護保養電梯所在地,實施現場救援;
(五)制定電梯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每半年至少針對本單位維護保養的不同類別(類型)電梯均進行一次應急演練,并書面如實記錄;
(六)終止電梯維護保養時,應當確保移交的電梯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不得干擾影響電梯的正常運行和安全使用;
(七)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章 電梯檢驗檢測管理
第二十五條 (檢驗檢測要求)
電梯檢驗檢測應當由經依法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進行。從事電梯檢驗檢測的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從業資格。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電梯生產、銷售,不得以其名義推薦、監制、監銷電梯,或者推薦維護保養單位。
第二十六條 (檢驗檢測職責)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為電梯使用單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誠信的檢驗檢測服務,對知悉的商業秘密履行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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