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
關于建立企業安全生產“黑名單”
制度的指導意見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工作方針,進一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20號)要求,按照國務院安委會關于建立企業安全生產“黑名單”制度的相關工作部署,結合四川安全生產工作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企業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制度是指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存在嚴重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重大安全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整改不力以及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納入重點監管對象名單,在一定期限內對其部分生產經營建設活動依法給予限制性措施,并公開發布其違法信息,實施社會綜合監管,督促企業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義務,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管理制度。
企業安全生產“黑名單”(以下簡稱“黑名單”)管理,按照分級負責和屬地監管相結合、行政制約與經濟制約相結合、執法檢查和輿論監督相結合的方式組織實施。納入省級管理的“黑名單”必須同時納入市(州)和縣(市、區)級管理,納入市(州)級管理的“黑名單”必須同時納入縣(市、區)級管理。各市(州)政府安委會和省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在本指導意見基礎上,制定本地區(本行業或者本系統)“黑名單”管理制度,但不得低于本指導意見的標準要求。
第三條 企業因下列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之一,受到重大行政處罰或者有關人員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納入省級管理的“黑名單”:
(一)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隱患、重大職業病危害隱患被政府掛牌督辦,且在規定時限內未完成整改的;
(二)發生暴力抗法行為,或者拒不執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下達的行政執法指令的;
(三)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或者轉移、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的,或者主要負責人逃逸的;
(四)企業存在證照不全或者礦山企業存在超層越界、不在核定區域及采掘頭面開采等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的;
(五)年度內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受到第2次及以上重大行政處罰的;
(六)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認定有必要納入“黑名單”的其他安全生產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 對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企業納入“黑名單”,實行分級管理:
(一)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者年度內累計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的,納入省級管理的“黑名單”;
(二)發生一次死亡2人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年度內累計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死亡2人的,納入市(州)級管理的“黑名單”;
(三)發生死亡1人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納入縣(市、區)級管理的“黑名單”。
同一企業在省內不同縣級行政區域發生人員死亡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事故發生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將其納入相應級別“黑名單”管理,該企業注冊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根據其年度內累計發生事故情況納入相應級別“黑名單”管理。
第五條 對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企業,發生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者年度內累計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死亡2人及以上的,納入省級管理的“黑名單”;發生死亡1人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納入市(州)級管理的“黑名單”。
第六條 根據企業存在問題的嚴重程度和整改情況,納入“黑名單”管理的期限一般為1年。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企業,納入“黑名單”管理的期限分別為2年、3年。
納入省、市、縣三級“黑名單”管理的企業應當至少每月向所在縣(市、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一次安全生產情況;納入省、市兩級“黑名單”管理的企業應當至少每季度向所在市(州)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一次安全生產情況;納入省級“黑名單”管理的企業應當至少每半年向省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一次安全生產情況。
第七條 實施“黑名單”管理制度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各級政府安委會辦公室負責本級信息采集的綜合管理工作。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通過執法檢查、事故調查、群眾舉報核查等途徑,對符合納入“黑名單”條件的企業進行核實、取證,準確記錄擬納入“黑名單”的企業基礎信息和納入理由,并做好相關證據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和保全工作。
1. 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信息應包括企業名稱、工商注冊號、注冊地址、事故時間、事故等級、事故簡況、死亡人數、重傷人數、輕傷人數、經濟損失,行政處罰、處罰依據、執法單位等要素。
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信息應包括企業名稱、工商注冊號、注冊地址、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處罰依據、執法單位、處罰文號等要素。
2. 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分級管理、強化審核、逐級上報”的原則,加強對相關信息審核把關,保證信息的真實、準確。
3. 各級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應通過“信用中國”網站或者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府網站企業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系統(http://www.chinasafety.gov.cn)完成網上注冊并通過系統錄入、審核、提交本行政區域相關信息等工作。
4. 各級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應按照月度向上一級報送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個月企業安全生產“黑名單”信息。各縣(市、區)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應于每月的第3個工作日前報送;各市(州)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應于每月的第6個工作日前報送。
5. 對發現有誤的企業安全生產相關信息,由采集該信息的相關部門負責及時修正。
(二)信息告知。對擬納入“黑名單”管理的企業,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提前書面告知(告知書見附件1),并聽取企業申辯意見。企業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要予以采納。企業無申辯意見或者申辯意見不成立的,經部門負責人同意,決定將該企業納入“黑名單”管理,及時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及時將本單位決定納入“黑名單”管理的企業名單提交本級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提交表見附件2)。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發現企業應當納入上級或者下級“黑名單”管理的,應當及時告知本系統上級或者下級部門按程序納入相應層級“黑名單”管理。
(三)信息公布。各級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應在同級安全監管局門戶網站設置企業安全生產“黑名單”專欄,收到有關部門提交的“黑名單”信息后1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或者其他主流媒體向社會公布。
(四)信息刪除。被納入“黑名單”的企業,經自查自改后向將其納入“黑名單”管理的部門提出刪除申請,該部門(或者其指定的下級部門)經驗收確認整改合格,并公開發布整改合格信息,接受社會監督。整改驗收合格的企業,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內未發生符合納入“黑名單”的不良行為的,在管理期限屆滿后由將其納入“黑名單”管理的部門負責從“黑名單”信息中刪除,同時提請同級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審核后統一刪除(提交表見附件3),并在1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整改驗收不合格或者未達到規定要求的企業,繼續保留在“黑名單”管理。
各級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應及時將本級“黑名單”信息變化情況通報下一級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并指定專人收集上一級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新發布和刪除的“黑名單”信息,及時按規定相應調整本級“黑名單”。
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對本單位決定納入管理和刪除的“黑名單”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國家對“黑名單”信息管理另有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各級政府安委會辦公室要及時向投資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證券監管機構、金融機構、保險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通報納入“黑名單”管理的企業信息,嚴格限制其新增項目的核準、用地審批、證券融資等,并作為銀行決定是否貸款等重要參考依據;對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一律取消評優評先資格,通過組織約談等方式予以誡勉,將其不良行為記錄及時公開曝光。
第九條 各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結合各自職能建立健全對納入“黑名單”管理企業的懲戒機制,分別依法落實以下工作:
(一)發展改革部門,對納入本級“黑名單”管理的企業,禁止參與政府重點工程招投標,嚴格限制核準其新增建設項目。
(二)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對納入本級“黑名單”管理的企業,不得安排技改貼息資金和其他政策性扶持資金;在電力供應緊張時期,制定有序用電方案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實行用電限制(煤礦、非煤礦山等井下安全用電除外)。
(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納入本級“黑名單”管理的企業,其工傷保險繳費率應按照統籌地區工傷保險費率確定辦法進行上浮。各市(州)可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本規定對納入“黑名單”管理的企業制定工傷保險繳費率動態調整的具體辦法。
(四)國土資源部門,對納入本級“黑名單”管理的采礦權人,不受理其采礦權出讓的公開競標申請。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納入本級“黑名單”管理的企業,不得推薦申報中國馳名商標,不得列入省著名商標認定,禁止其申報省守合同重信用單位。
(六)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納入本級“黑名單”管理的企業,取消其申報四川名牌產品和省、市(州)、縣(市、區)政府質量獎資格。
(七)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對納入本級“黑名單”管理的企業及其負責人,取消涉及安全生產的評先評優,嚴格審查出具涉及安全生產的守法證明;對企業實施重點監管監察,依法增加執法檢查頻次,對其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法從重處罰。
(八)交通運輸部門,對納入本級 “黑名單”管理的貨運輸企業和營運性車船采取增加安全檢查頻次,明確整改期限,逾期未整改完畢的禁止營運車船離站離港,并暫停新增線路、新增車船、擴大經營范圍和參加招投標等行政措施。
(九)建設部門,對納入本級“黑名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取消涉及建筑施工安全評先評優資格;暫停資質升級、增項;對其承建的工程項目依法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對其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法從重處罰。
(十)人民銀行,將納入“黑名單”管理的企業錄入全國統一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和各市(州)搭建的小微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并和銀行授信掛鉤。
(十一)銀行監管機構,對納入“黑名單”管理的企業,不予貸款支持,并對原有貸款限期壓縮和收回。
(十二)保險監管部門,對納入“黑名單”管理的企業,鼓勵保險公司上浮其商業保險費率。
(十三)電力監管部門,對納入“黑名單”管理的企業,強制執行電費擔保制度,暫停電力增容擴容,強制執行電費分次結算(臨時用電除外),按相關規定采取停、限電措施。
(十四)總工會,根據企業管理層次和責任認定情況,對納入“黑名單”管理的企業,不推薦參加“五一”勞動獎狀、工人先鋒號、“安康杯”競賽優勝單位等先進集體榮譽評選。
其他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納入“黑名單”管理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行業有關規定實施禁止或者限制措施。
第十條 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建立“黑名單”企業常態化暗查暗訪機制,按照“四不兩直”要求,不定期開展暗查暗訪。
各市(州)、縣(市、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將納入“黑名單”的企業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將其列入年度監管執法計劃,市(州)有關部門至少每半年、縣(市、區)有關部門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監督檢查,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一律依法采取上限處罰;對情節嚴重的,要依法采取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破物品等強制性措施。
第十一條 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經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納入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第十二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企業,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中央在川和省屬重點生產經營單位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
本指導意見所稱重大行政處罰,是指根據《四川省重大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備案規定》(川辦發[2014]3號),行政機關對企業處以5萬元以上的罰款,或者沒收同等數額以上的違法所得、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1個月以上;吊銷經營性許可證或者執照;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處罰決定。
第十三條 本指導意見由四川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指導意見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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