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搞好我市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提高煤礦整體安全水平和抵御自然災害的能力,按照市委、市政府有關會議和4月12日市政府常務會議精神,結合我市煤礦安全生產實際,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渭南市加強地方煤礦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
一、加強企業主體責任
各煤礦企業法人、礦長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負責全面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組織制定落實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配齊安全管理人員,落實管理人員下井跟班制度;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落實;保障職工安全生產的合法權益,落實職工安全培訓;組織安全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報告和組織事故搶救;主動接受并積極配合安全生產執法檢查,認真整改存在的問題;建立和維護企業安全生產誠信。要不斷增強安全意識,強化企業自主責任,至少每月召開一次安全辦公會,解決本礦存在的安全隱患,法人、礦長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副礦長(總工程師)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并要堅持帶班入井制度。法人、礦長外出三天要向縣煤炭局請假,超出三天以上的,要向市煤炭局請假。不得長期不在礦上,對安全管理實行遙控指揮。
二、加強政府監管責任
縣市煤炭局要完善小煤礦安全監管機制,充實和加強本地區煤炭行業安全監管力量,制訂本地區煤礦安全發展的整體規劃,要深入一線,加大檢查力度,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的煤礦要采取果斷措施予以整改,安排專人督辦。充分發揮駐礦安全監督員的作用,把縣市政府的監管工作推向基層。每月召開一次安全專題會,解決存在的共性問題和難點問題,定期召開礦長大會,學習有關文件,統一思想,強化安全意識。
市煤炭局每月至少進行一次現場督查,不定期、有針對性地開展專項治理活動,對督查出的重大安全隱患實行掛牌督辦。每月向市政府專題報告現場監管情況。
三、生產礦井、基本建設礦井滿足以下條件方可進行生產和建設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國家安監總局關于在小煤礦推行專回風井、壁式采煤方法和支護方式改革的通知》《陜西省煤礦礦長資格證管理辦法》等法律和規定,生產礦井具備以下條件的可以進行生產:
1.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齊全有效;安全管理機構齊全、管理人員持證上崗,特種作業人員經過培訓并持證上崗,全員培訓并取得入井資格證。
2.雙回路供電系統安全可靠。
3.各種規章制度健全,編制有針對性的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
4.礦長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與當地救護單位簽訂救護協議,并已為職工辦理了意外傷害保險并交納了安全風險抵押金。
5.消滅了木支護,淘汰了國家明令禁止的機電產品。
6.已形成壁式采煤工作面,采掘部署合理,一個采區只布置一個采煤工作面和兩個掘進工作面,施工掘進工作面不得超過三個。
7.瓦斯監測監控系統運轉正常,傳感器種類齊全,布置符合《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
8.通風系統安全可靠,通風設施齊全有效,局部通風合理,堅決消滅無風、微風作業,盲巷要立即密閉,對暫時不利用但又不能密閉的巷道要設置柵欄,并掛警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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