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寶雞市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規定的通知
寶政發 〔2011〕2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寶雞市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規定》已經2011年3月7日市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陜西省寶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
寶雞市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規定
第一條 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人防工程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主要途徑,也是現代化城市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部、財政部<關于頒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的通知>》、《蘭州軍區人民防空委員會、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人防建設有關政策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新建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館、招待所、商店、影劇院、教學樓、辦公樓、科研醫療用房等)包括舊城改造區、居住區、小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外資、合資項目等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所需經費納入基本建設投資計劃。
第三條 防空地下室的規劃、設計、施工、驗收,按國家人防辦字〔2003〕18號關于頒布《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執行,其建設標準:
(一)新建十層(含)以上或者基礎埋深三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修建六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項規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總建筑面積在兩千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積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修建六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開發區、工業園區、保稅區和重要經濟目標區除第(一)項規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規劃地面總建筑面積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集中修建六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新建除第(一)項規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點城市的居民住宅樓,按照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修建6B級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項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修建6B級防空地下室。
第四條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配套設施及附屬工程),享受國防工程、社會公益性工程和城市市政工程項目優惠政策。國家和社會投資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免征土地出讓金等以基本建設項目為征收對象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及配套費。單建式工程項目用地實行行政劃撥,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土地使用稅。除國家規定的減免項目外,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批準減免應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積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易地建設費,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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