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有關安全生產管理的事項。發包、出租單位與承包、承租單位的承包合同、租賃合同或者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安全生產管理事項:
(一)雙方安全生產職責、各自管理的區域范圍;
(二)作業場所安全生產管理;
(三)在安全生產方面各自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四)對安全生產管理獎懲、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后賠償、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約定;
(五)對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配合調查處理的約定;
(六)其他應當約定的安全生產管理事項。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健全下列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制度;
(三)安全生產資金投入保障制度;
(四)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制度;
(五)安全生產會議制度;
(六)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制度;
(七)生產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制度;
(八)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九)職業危害防治制度;
(十)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二)重大危險源監控制度;
(十三)事故應急救援和報告制度;
(十四)勞動者權益保護和勞動防護制度;
(十五)解散關閉的安全責任制度;
(十六)其他符合本行業、本單位生產特點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
(一)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二)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和其他分管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三)下屬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四)班組長的安全生產責任;
(五)其他崗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全面負責,職責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問題,督促、檢查其他分管負責人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有效組織事故救援,協助、配合事故查處;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由本單位按照崗位分工依法確定。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據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逐級逐崗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并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情況定期組織考核。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監督職責,對未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以及因此而導致的后果負責。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安全生產監督機制,充分發揮董事會、股東會、職代會的安全生產監督作用,自覺接受工會和職工對安全生產的民主監督。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接受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職責以及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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