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氣象災害監測預警,提高氣象災害防御和應急救援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陜西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的監測、預報和預警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氣象災害監測預警堅持政府主導、統籌規劃、部門聯動、分級負責、社會參與的原則,做到監測到位、預報準確、預警及時、應對高效。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監測預警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建立氣象災害信息共享和氣象災害監測預警聯動機制,將氣象災害監測預警體系建設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所需費用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及其信息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水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通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氣象災害的監測預警工作。
通信運營商、媒體以及其他相關單位應當依法做好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傳播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利用氣象探測網絡,組織所屬氣象臺站對可能影 響當地的災害性天氣進行監測,開展氣象災害風險評估。會同發展和改革、農業、水利、國土資源等部門編制氣象災害監測站網分布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監測設施的建設,根據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結果和氣象災害防御的需要,建立健全覆蓋城鄉的氣象災害監測網,并保障設施的正常運轉。
第八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氣象臺站的行業管理和業務指導,組織所屬氣象臺站、有關部門所屬氣象臺站或者氣象監測站點,以及水文、地質、環境等與災害性天氣監測有關的單位,對災害性天氣和氣象災害實施聯合監測。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監測設施的計量監督,保證監測數據真實、準確。
農業、水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應當督促所屬氣象臺站或者氣象監測站點以及與災害性天氣監測有關的單位,向本級人民政府和氣象主管機構及時提供準確的雨情、水情、風情、旱情等監測信息。
第九條 依法設立的氣象災害預警隊伍及其協理員、信息員,負責氣象災害信息的收集和預警信息的傳播。
鼓勵、支持氣象志愿者參與氣象災害信息的收集和預警信息的傳播,有關單位應當做好組織培訓工作。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即時報送或者通報氣象災害信息。
氣象協理員、信息員應當即時向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單位如實報告氣象災害信息。
第十一條 縣(市、區)、鄉(鎮)、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和相關單位應當加強對氣象協理員和信息員的管理,提供必要的裝備和經費保障。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氣象協理員和信息員的業務指導和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培訓。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收集到的氣象災害信息及時納入本地區統一的突發事件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依據氣象監測信息,預測氣象災害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應當根據有關規定,發布災害性天氣預報、預警信息或者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當同時出現或者預報出現多種氣象災害時,可以同時發布多種預警信號。
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預報、預警信息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第十四條 根據氣象災害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氣象災害的預警級別按照國家規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預警即紅色預警為最高級別。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預警,對發生氣象災害的可能性及其造成的影響進行評估。可能發生重大或者特別重大氣象災害的,應當立即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并向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可能受到危害地區的氣象主管機構通報。
第十六條 發布氣象災害預警的氣象臺站應當根據災害性天氣發展勢態,按照有關規定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重新發布或者終止、解除預警。
調整預警級別,重新發布或者終止、解除預警,應當即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及氣象主管機構,并通報有關部門和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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