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旅游管理條例》已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1998年9月25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九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8年9月25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旅游管理條例
(1998年9月2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九屆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旅游業管理,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游資源,規范旅游市場行為,維護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游業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旅游業,是指利用旅游資源和設施專門或主要從事招徠、接待旅游者,為旅游者提供游覽、住宿、餐飲、交通、購物、文化娛樂等綜合性服務的行業。
第三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開發利用旅游資源,從事旅游經營和管理,進行旅游活動,適用本條例。
國家法律、法規對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以及文物保護、宗教場所管理等方面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發展旅游業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鼓勵、支持國內外的組織和個人多渠道投資開發旅游資源;根據“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依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鼓勵、支持旅游教育業的發展,培養旅游管理專業人才,提高旅游從業人員的素質和旅游服務質量。
積極發展具有地方特點和民族特色的旅游項目,培養少數民族旅游管理專業人才。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游工作的領導,把旅游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加大對旅游業的投入,加強旅游基礎設施和服務設施建設,改善旅游環境,培育旅游市場,完善旅游服務體系。
第六條 自治區旅游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區旅游業管理工作;地、州、市、縣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游業管理工作。
計劃、建設、外事、水利、環保、林業、畜牧、公安、交通、文化、宗教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積極配合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旅游業管理工作。
第七條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在自治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依照旅游業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負責兵團系統旅游業的管理工作,其旅游管理機構在業務上接受自治區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兵團各師(局)、農牧團場的旅游工作,受當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 縣級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自治區旅游資源的優勢和特點,加強對外宣傳,提高重點旅游景區(點)的知名度,教育旅游從業人員樹立信譽第一、質量第一、服務第一的觀念,創造良好的旅游環境。
第九條 對開發旅游資源、發展旅游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旅游資源
第十條 本條例所稱旅游資源,是指具有觀賞和游覽價值,可以為發展旅游業開發利用,能對旅游者產生吸引力,并能產生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自然景觀、人文景觀和民俗風情等。
開發利用旅游資源必須堅持統一規劃、嚴格保護、合理開發、科學管理的原則,嚴格執行有關資源保護的法律、法規。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旅游資源的調查、評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自治區旅游發展規劃研究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旅游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旅游資源開發和旅游設施建設,必須在規劃的范圍內進行,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與其相關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旅游資源開發和旅游設施建設應當發揮自治區旅游資源優勢,突出自治區自然景觀、人文景觀和民族文化的特色,做好景區(點)內的文物和環境保護工作。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旅游景區(點)項目及旅游配套設施,必須符合旅游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并征求縣級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依照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有關部門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旅游景區(點)項目及配套設施,應當充分論證,注意合理布局,避免盲目、重復建設。
新建、改建、擴建旅游景區(點)項目及旅游配套設施,應安排好當地居民的生產、生活,并積極組織和吸納當地居民參加旅游服務活動。
第十四條 禁止在旅游區建設損害旅游資源、破壞生態環境,污染、損害旅游景區風貌的項目;禁止興建宣場封建迷信、淫穢和有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旅游景區(點)。
第十五條 旅游景區(點)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旅游景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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