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舉報和受理
第九條 舉報人可以采取書信、電話、傳真、走訪等多種形式向昆明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舉報。村(居)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轄區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應當向當地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條 舉報人在舉報時應提供真實姓名、工作單位、住址及聯系方式。
第十一條 舉報人的舉報應當包括違法事實及與之有關的證據材料、被舉報人的名稱(姓名)及地址、電話等可供核實的有效查找方式。
第十二條 舉報受理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由接到舉報的部門工作人員對舉報情況進行登記。對同一事項已經有人先舉報的,應當立即告知后來舉報人。
(二)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舉報,應當及時組織查處;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舉報內容移送給有管轄權的部門;對于重特大事故隱患,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通知有關部門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隱患。
(三)跟蹤查處情況并及時反饋至舉報人,舉報查處結果應當形成書面材料歸檔,并做好相關統計工作。
第十三條 凡受理舉報的工作人員與舉報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四條 舉報受理或辦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相關規定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偽造舉報材料騙取舉報獎金的;
(二)對舉報人或舉報查處工作推諉、敷衍、拖延的;
(三)因工作失職造成舉報人身份或舉報材料泄漏,給舉報人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故意向被舉報人(或單位)泄漏舉報人身份或舉報材料的;
(五)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第四章 舉報獎勵實施
第十五條 對向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舉報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予以獎勵。
第十六條 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實行一次一獎勵,對一次舉報多個單位、多種違法行為的,按一次獎勵。
第十七條 對同一事項有2個或2個以上單位、個人舉報的,按舉報時間獎勵第一舉報人。對多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資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書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領取。
第十八條 舉報案件在查實后15個工作日內,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通知舉報人辦理有關領取手續。舉報人應當自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30日內領取,領取獎金時舉報人應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逾期未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九條 下列舉報不適用本辦法的獎勵規定:
(一)對已經受理或正在查處的事故、隱患及違法行為的舉報;
(二)從事安全監管的工作人員的舉報;
(三)新聞媒體已經曝光的事故、隱患及違法行為;
(四)受害者的投訴及有關部門轉辦的信訪件。
(五)不屬于本辦法舉報范圍的違法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舉報電話:(0871)3161611。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告之日起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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