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事故報告
第四十六條 省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按照農業機械化管理統計報表制度按月報送農機事故。農機事故月報的內容包括農機事故起數、傷亡情況、直接經濟損失和事故發生的原因等情況。
第四十七條 發生較大以上的農機事故, 事故發生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立即向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報告,并逐級上報至農業部農機監理總站。每級上報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必要時,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農機事故快報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二)操作人姓名、住址、持證等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及傷亡人員的基本情況、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發生事故的農業機械機型、牌證號、是否載有危險物品及危險物品的種類等;
(五)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
(六)已經采取的措施;
(七)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農機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四十八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每月對農機事故情況進行分析評估,向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提交事故情況和分析評估報告。
農業部每半年發布一次相關信息,通報典型的較大以上農機事故。省級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每季度發布一次相關信息,通報典型農機事故。
第七章 罰 則
第四十九條 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及其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處理農機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農機事故認定書等有關材料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追究責任的行為。
第五十條 農機事故處理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實施事故搶救的;
(二)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三)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
(四)索取、收受賄賂的;
(五)故意或者過失造成認定事實錯誤、違反法定程序的;
(六)應當回避而未回避影響事故公正處理的;
(七)其他影響公正處理事故的。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有農機安全違法行為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在作出農機事故認定之日起5日內,依照《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作出處罰。
農機事故肇事人構成犯罪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在人民法院作出的有罪判決生效后,依法吊銷其操作證件;拖拉機駕駛人有逃逸情形的,應當同時依法作出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拖拉機駕駛證的決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農機事故處理文書表格格式、農機事故處理專用印章式樣由農業部統一制定。
第五十三條 涉外農機事故應當按照本辦法處理,并通知外事部門派員協助。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規定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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