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農墾企業勞動安全工作的規定
發 文 號:勞安字[1989]3號
發布單位:勞安字[1989]3號
;險情特別嚴重,現場指揮人員強令職工冒險作業時,有權組織職工撤離危險崗位。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應定期討論安全生產和職工危害情況,并進行監督。
第六十五條 職工要樹立“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思想,嚴格遵守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法規以及本企業的規章制度。所有職工都應積極主動地消除本崗位的事故隱患,指出改進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工作的建議;對漠視職工安全健康的領導,有權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六十六條 職工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并可越級報告,任何領導不得打擊報復;對于違章操作,任何人均可監督制止。當險情特別嚴重時,可以制止作業,并報告上級采取緊急防范措施。
第六十七條 職工應正確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用具。對沒有“產品合格證”的,有權拒絕佩帶和使用,由單位另行發給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用具。 第六十八條 企業發生職工傷亡和急性中毒事故時,應當首先搶救負傷或中毒人員,同時應保護現場。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志、詳細記錄和繪制現場圖。
第六十九條 企業發生死亡事故,清理現場必須經過當地勞動部門、司法機關同意。
第七十條 企業的場長必須對職工傷亡事故的登記、統計、調查和報告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
第七十一條 企業發生重傷、死亡事故,重大或特大傷亡事故,場長必須立即將事故概況(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原因和傷亡人數)用快速辦法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工會,檢察等部門。其中死亡事故、重大和特大傷亡事故還應分別按系統逐級快速上報上級部門。
第七十二條 職工傷亡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按事故的傷亡人數和傷害程度實行分級調查和處理結案。
第七十三條 職工傷亡事故調查組要查清事故情況,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的處理意見,擬定改進措施并填寫調查報告書。
第七十四條 在處理職工傷亡事故時,應當按照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規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者、領導責任者和主要責任者,并按責任大小、情節輕重,給予嚴肅處理。
第七十五條 事故調查組必須在事故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部門、勞動部門、工會組織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書。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報送的,應向主管部門申請延期。企業主管部門在接到報告書后三十日內提出處理意見,申報勞動部門。特殊情況不能按時申報的,必須申請延期。
第七十六條 各省農墾管理部門,應在月后十五日前,將上月本墾區的職工因工傷亡情況報告農業部。
第七十七條 凡在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工作中成績突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企業或主管部門給予表揚和獎勵。
(一)改善勞動條件,預防職工傷亡事故和職業病有顯著成績的;
(二)在實際工作中及時發現或報告險情、事故隱患,事故發生后妥善處理或積極搶救,使生命財產免受或少受損失的;
(三)在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科學技術管理方面有發明創造或提出切實有效的重大合理化建議的;
(四)檢舉、揭發違反國家勞動安全法規及規定的行為,事跡突出的。
第七十八條 獎金來源可在企業獎勵資金中提取,符合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獎勵辦法按國務院發布的《發明獎勵條例》、《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條例》辦理。
第七十九條 各省農墾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報農業部和勞動部備案。
第八十條 本規定農墾事業單位參照執行。其勞動保護措施經費應從事業經費包干結余和預算外收入中解決,不足部分由當年事業費中調劑解決一部分。
第八十一條 本規定由勞動部會同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八十二條 本規定自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