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勞工組織大會,經國際勞工局理事會召集,于一九五七年六月五日在日內瓦舉行其第四十屆會議,并經決定采納本屆會議議程第五項關于商業和辦事處所每周休息的某些提議,并經確定這些提議應采取建議書的形式,作為一九五七年(商業和辦事處所)每周休息公約的補充,于一九五七年六月二十六日通過以下建議書,引用時得稱之為一九五七年(商業和辦事處所)每周休息建議書:
大會建議下列條款應予實施:
1.一九五七年(商業和辦事處所)每周休息公約的適用人員應盡可能享有每周不少于三十六小時休息的權利,如屬可行,該休息期不應中斷。
2.一九五七年(商業和辦事處所)每周休息公約第6條規定的每周休息,如屬可行,其計算應包括從午夜至午夜的這一段時間,而不應包括或前或后緊銜午夜至午夜這一段時間的其他休息期。
3.一九五七年(商業和辦事處)每周休息公約第7條規定的特殊休息制度應保證:
(a)適用此類制度的人員不得連續工作超過三周而得不到應享有的休息;并
(b)在不可能保證連續二十四小時休息時,休息期包括有不少于十二小時的連續休息。
4.(1)如屬可行,未滿十八歲的年輕人應保證每周有連續兩天的休息。
(2)一九五七年(商業和辦事處所)每周休息公約第8條的規定應不適用于未滿十八歲的年輕人。
5.在任何企事業中,對任何雇員執行非由國家實踐確定的每周休息制度時,這些人員應被告知其每周休息的天數和時數,告知的方法可在該企事業中或其他便利之處明顯張貼通知,或采用其他符合國家法律和實踐的方法。
6.應采取適當措施,保證保存為適當安排每周休息所必需的記錄,特別是有關下列人員安排的記錄:
(a)根據一九五七年(商業和辦事處所)每周休息公約第7條的規定,適用特殊的每周休息制度的人員;
(b)根據一九五七年(商業和辦事處所)每周休息公約第8條規定,適用臨時豁免的人員。
7.在工資非由法律和條例規定或不受行政當局的控制,因而一九五七年(商業和辦事處)每周休息公約第9條不適用的情況下,應采用集體協議或其他方法保證在實施根據本公約所采取的措施時,不致導致公約規定范圍內的人員的收入有所減少。
衛生健康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關于將健康體重管理行動等3個行動納…
精神衛生福利機構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
國家衛生健康委主責國家重點研發計劃…
職業病分類和目錄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關于做好2024年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工作…
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
基層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工作…
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工作條例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
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管理…
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范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規范GB/T2800…
勞動部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