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規既體現發達國家經驗,又注重本國國情
????在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的工業安全法規中,如前所述,在制定法規過程中吸取和借鑒了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因而在法規框架和條款中都達到了較先進的水平。
????如在國家監察體系的建立,機構及人員構成,監察員的權力、雇主、雇員的權力義務,安全通知,安全命令,安全代表制度,安全委員會的設立,以及建立安全與衛生學會,罰則,上訴,各種工作場所的安全標準,危險工種的劃分,危險場所的特殊規定等法規具體條款上,都可看到工業發達國家同類法規的痕跡。
????同時,結合本國或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在許多 具體條款上又不是生搬硬套,而是注重結合實際,體現符合本國或本地區經濟與科技發展水平。如在高科技、新技術的應用領域的安全規定上沒有發達國家那樣具體;罰則及有關法律程序十分嚴密,但具體罰金數額上比起美國、英國等國的標準要低許多;另外在注重安全宣傳,教育,培訓的措施上(如臺灣勞工安全法)要比一些發達國家制定的更為詳盡,更體現激發工人參與和維護安全生產的積極性這一特點。
????綜上所述,在分析我們已掌握的部分發展中國家或地區的工業安全法規中,不難發現,雖然是發展中國家和地區制定的法規,但這些法規本身都沒有“不發達”的特點,而是與發達國家所制定的法規框架基本一致,這本身體現了工業安全法規國際化、標準化、規范化的趨勢,及時吸取發達國家已有經驗教訓,在較高的起點上制定本國的安全法規,這已是許多發展中國家或地區的共識。
????第五節 借鑒國際經驗
????可借鑒的國際經驗包括:
????(1)安全立法,是人類發展的必然結果,也是人類從事安全生產,控制工業事故,減少生命財產損失,促進經濟不斷蓬勃發展的必由之路和最有效的方法。發達國家或發展中國家的經驗都可以證明,凡是重視安全立法,并輔之以一整套實施規則、條例和監察制度的國家和地區,都在治理工業事故、提高安全生產水平、促進經濟發展上取得顯著效果,這是不容置疑的事實。
????(2)安全立法由分散、單一、適應面窄的法規發展到綜合、全面、適應面寬的法規,是工業安全立法從不成熟起向成熟的顯著標志。這本身也符合工業安全工作隨經濟與科技發展對立法要求變化的規律和立法本身發展的規律。
????(3)在制定綜合性、功能強、覆蓋面廣的安全法規同時,必須注重配套的規程、條例、標準、實施細則體系的建立。否則,綜合性法規就會顯得空泛、無力、不易執行。
????(4)注重安全監察體系的建立和完善。立法的目的在于執法,以法保障安全生產,而最強有力的執法措施就是建立完善、強有力的監察(監督、檢查)體系,配備足夠和有力的監察機構及訓練有素的監察員隊伍。
????(5)為達到安全生產的根本目的,除立法執法外,還必須十分注重安全科學研究、安全宣傳教育、安全培訓和安全信息工作。這些工作是立法執法的重要基礎。只有利用科學技術改善安全生產的技術環境,只有通過安全教育、培訓和有效的信息服務使安全生產成為企業所有者和工人的自覺行動,才有執法、依法的基礎,才可能根本改善安全生產狀況,達到安全生產的目的。